时间:2022-11-04 20:47:07来源:法律常识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XX家属的委托,并征得李XX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的辩护人。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和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李XX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没有异议,现就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按自首处理。
被告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主动给120、119以及122打电话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始终未脱离本次事故现场。到案后,被告人主动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既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完全具备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应当按自首论处。
二、被告人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从主观上讲,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系初犯,偶犯,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本案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不深。
2、依据第x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系两方责任导致,包括被害人蒋XX超速行驶,也是造成本案事故的次要原因,因此被害人蒋XX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
3、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整个案件,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实事求是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也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自愿认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以上事实均可以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今天的庭审,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4、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已经得到赔偿,剩余部分也将陆续得到赔偿。此次交通事故被告人是在履行XX县XXX有限公司职务行为期间发生的,所以对各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应由X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被告人被羁押期间,被告人家属积极协助XXX公司赔偿死者和伤者各项费用。经过积极协商,XXX公司已经于2020年8月4日与被害人蒋XX(死者)亲属、唐XX(死者)亲属分别签订了《协议书》,按照第XX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被告人李XX承担主要责任比列进行赔偿,分别赔偿被害人蒋XX亲属925725.3元、唐XX亲属772069.35元,合计1697794.65元,上述赔偿款目前已经全部支付完毕,该赔偿应视为被告人李XX的赔偿。
对于另外两名被害人XX(死者)和唐XX(伤者),由于XX亲属与XXX公司暂未就具体赔偿数额达成一致,XX亲属已经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从XX亲属的起诉状显示,其主张的赔偿总额确定为1082165.2元,而被告人李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认定负主要责任,根据司法实践及审判惯例,被保险车辆一方对于超出交强险以外的损失,承担的赔付比例一般不高于70%,因此XX公司最终承担的赔偿金额应不高于1082165.2元*70%=757515.64元;唐XX所受伤势较轻目前已经出院,且其在询问笔录中明确表示不需要做伤势鉴定,据了解其目前产生的费用不超过4万元,参照上述赔付比列,XX公司最终承担的赔偿金额应不高于4万元*70%=2.8万元。对于上述尚未赔付的款项,XX公司表示愿意随时配合协商赔付。综上,依照法律规定,XX公司应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最高不超过925725.3元+772069.35元+757515.64元+28000元=2483310.29元,目前XX公司已赔偿金额为1697794.65元,已赔金额/应赔金额占比约为68.37%,已经大幅超过应赔偿总款项2483310.29元的50%,属于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已经得到赔偿的情形。按照相关规定,肇事方给予受害方民事赔偿的,可以减轻对被告的处罚。
另外,被告人作为一名来自农村的普通务工人员,其家境十分困难,在事发前,被告人家庭背负巨额债务,到目前仍未还清。但是被告人及其家属仍愿意通过借钱等方式竭尽所能在被害人获得法定赔偿数额以外给予适当补偿。
5、被告人系家庭中的顶梁柱,父亲早逝,母亲体弱多病不能劳动,配偶只是本地一名普通的超市员工,两个孩子年纪尚幼,整个家庭主要依靠被告人赚钱维持生计。如果给予被告人过重的处罚,与其罪责不符,还可能致其家庭陷入困境。
三、根据被告人自首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对被告人具体量刑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1、按照《刑法》第133条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犯交通肇事罪致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具有“死亡二人,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的情形。结合本案被告人的基准刑为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十个月之间,但同时被告人具有下列量刑情节来调低基准刑:
(1)李XX具有自首情节,是过失犯罪,初犯,依法可减少基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