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4 21:34:06来源:法律常识
4月份,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共接听解答法律咨询13705件,服务总时长1480时53分,群众满意率达到99 %以上。综合本月咨询情况,用以下案例进行说法:
1、市民刘先生来电咨询:他是某建材公司的员工,2019年8月份入职,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今年3月,因新冠疫情原因老家被封控,无法按时返岗,刘先生及时向公司说明了原因,并得到领导的理解和支持。不料4月份却在微信上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写着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22年4月1日起解除。无奈之下,刘先生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他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高有涛律师答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因此,企业不能因员工被封控无法到岗而与员工解除劳务关系。如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刘先生所在的建材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今年3月,刘先生未能到岗上班系其所在地因新冠疫情采取紧急措施导致,非因归责于刘先生本人,应当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因此,建材公司应当支付刘先生3月份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律师提醒:新冠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此,疫情期间对于未到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详细了解其未到岗的客观原因,积极与员工沟通,不宜贸然以未到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要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市民王先生来电咨询:2020年4月,因朋友李某资金周转困难向他借款,王先生当即表示同意,随后借给李某5万元。李某向王先生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了借款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借款到期后,李某一直拖延还款,王先生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王先生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若他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诉讼时效是否过期?他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房柏霖律师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本案中,出借人王先生与借款人李某之间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且李某在出具的借条中明确了借款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之后,李某并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上述民法典规定,出借人王先生应在2023年12月30日前起诉李某主张债权。
律师提醒:他人借钱不还的,出借人应通过提起诉讼、催收债务等方式及时向对方主张权利,讨回欠款。出借人如果怠于行使权利,导致超过诉讼时效,则会丧失胜诉权,使原本可能追回的欠款“打水漂”。同时,出借人也应妥善保存相关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