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企业全程无忧人力资源管理」签订劳动合同之二:劳动合同条款

时间:2022-11-05 07:02:12来源:法律常识

1、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③劳动合同期限;

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⑥劳动报酬;

⑦社会保险;

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有以下几点建议:

①约定的工作地点应该是明确的,建议具体到XX城市,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是存在较大风险的。

②因为工作岗位比较特殊,确实需要约定多个工作地点的,用人单位需要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和劳动者确认。

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应当与实际工作地点一致,企业不得通过约定工作地点来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在笔者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合同载明的工作地点为浙江省某市,但是劳动者入职该公司后的实际工作地点为上海,社保也缴纳在上海。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以及一审阶段均主张劳动者的工作地为浙江省某市,最后一审法院认定上海为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判决用人单位按照上海市的相关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2)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企业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缺少必备条款不会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此时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劳动合同法》第19条对试用期期限的规定如下:

①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②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③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特别注意:

①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②不得约定试用期的两种情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③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④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岗前培训期是否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一般来说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安排,参加岗前培训,视同为用人单位已经开始”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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