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食堂承包合同,承包了公司食堂又转包给个人,合同有效吗?法官:无效

时间:2022-11-05 16:20:09来源:法律常识

当生活中遇到需要与人合作时,大部分人都会选择签订合同来确保事情按约定顺利执行,但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是有效的,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近日,海宁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关于食堂转包的合同纠纷案。

去年10月,A公司承包了海宁某机电公司的食堂并签订了《员工膳食承包服务合同》。几天后,A公司又与张某签订了《食堂加盟合作协议》,约定将A公司承包的机电公司膳食服务项目转包给张某经营,经营期限为2019年至2022年,张某需每年支付管理费12万元,并另行支付保证金6万元。随后,张某现金交付了一年的管理费用和保证金,并依约为机电公司提供食堂餐饮服务。没想到的是,在张某经营后没多久,A公司便多次收到机电公司反映的菜品口味不满意、垃圾分类不规范、卫生差、食品异物等问题,并前后三次对A公司处以罚款,罚款单都由张某签了字。

今年3月,机电公司以A公司拖延解决食堂提升修缮问题为由与A公司解除了《员工膳食承包服务合同》,并要求张某搬离食堂。

张某认为,《食堂加盟合作协议》无法实际履行,导致合同目的己无法实现,该合同应当认为无效。由于机电公司已如数支付25万余元伙食费给A公司,但A公司仅向其支付20万元,尚欠5万余元伙食费未支付,同时A公司还应退还其6万元保证金及剩余的7万元管理费。为维护合法权益,张某将A公司告上了法庭。

A公司则认为,张某在经营过程中多次出现食品安全问题,A公司及机电公司多次要求张某改进食品安全问题并加强管理,但张某一直未予改正,最终导致机电公司与A公司解除了《员工膳食承包服务合同》。双方的合作协议是因张某的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并产生了经济损失,于是将张某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赔偿A公司可得利益损失3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A公司虽以“加盟合作”的形式签订协议,且约定“由张某加盟一起经营”,但协议内容的实质是A公司将涉案食堂转包给张某,张某以A公司的名义经营并向A公司交纳管理费,故张某与A公司签订的《食堂加盟合作协议》应认定为无效。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A公司支付给张某伙食费、保证金和剩余的管理费共计18万余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该规定所要保护的法益是生命健康利益,属于强制性规定,且超过了合同自由这一法益,本案的加盟合作协议虽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张某不具备从事餐饮服务的相应资质,加盟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