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5 16:20:09来源:法律常识
当生活中遇到需要与人合作时,大部分人都会选择签订合同来确保事情按约定顺利执行,但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是有效的,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近日,海宁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关于食堂转包的合同纠纷案。
去年10月,A公司承包了海宁某机电公司的食堂并签订了《员工膳食承包服务合同》。几天后,A公司又与张某签订了《食堂加盟合作协议》,约定将A公司承包的机电公司膳食服务项目转包给张某经营,经营期限为2019年至2022年,张某需每年支付管理费12万元,并另行支付保证金6万元。随后,张某现金交付了一年的管理费用和保证金,并依约为机电公司提供食堂餐饮服务。没想到的是,在张某经营后没多久,A公司便多次收到机电公司反映的菜品口味不满意、垃圾分类不规范、卫生差、食品异物等问题,并前后三次对A公司处以罚款,罚款单都由张某签了字。
今年3月,机电公司以A公司拖延解决食堂提升修缮问题为由与A公司解除了《员工膳食承包服务合同》,并要求张某搬离食堂。
张某认为,《食堂加盟合作协议》无法实际履行,导致合同目的己无法实现,该合同应当认为无效。由于机电公司已如数支付25万余元伙食费给A公司,但A公司仅向其支付20万元,尚欠5万余元伙食费未支付,同时A公司还应退还其6万元保证金及剩余的7万元管理费。为维护合法权益,张某将A公司告上了法庭。
A公司则认为,张某在经营过程中多次出现食品安全问题,A公司及机电公司多次要求张某改进食品安全问题并加强管理,但张某一直未予改正,最终导致机电公司与A公司解除了《员工膳食承包服务合同》。双方的合作协议是因张某的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并产生了经济损失,于是将张某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赔偿A公司可得利益损失3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A公司虽以“加盟合作”的形式签订协议,且约定“由张某加盟一起经营”,但协议内容的实质是A公司将涉案食堂转包给张某,张某以A公司的名义经营并向A公司交纳管理费,故张某与A公司签订的《食堂加盟合作协议》应认定为无效。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A公司支付给张某伙食费、保证金和剩余的管理费共计18万余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该规定所要保护的法益是生命健康利益,属于强制性规定,且超过了合同自由这一法益,本案的加盟合作协议虽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张某不具备从事餐饮服务的相应资质,加盟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