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6 07:06:06来源:法律常识
6月8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肖战与深圳市利鸿源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瑞晶眼镜有限公司两则一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原告肖战诉称,两被告均在其经营网店中销售眼镜及眼镜配件,不仅擅自将原告的肖像和姓名用于店铺和产品的宣传及推广,甚至对原告与其他品牌合作拍摄的图片进行恶意P图,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两被告辩称,使用原告肖像权的商品销量少、获利少,且照片没有丑化和歪曲的情况,侵权情节较轻微。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原告的肖像获得原告授权,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2022年3月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利鸿源公司、瑞晶眼镜公司致歉并分别赔偿肖战5.8万余元、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