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8 23:51:06来源:法律常识
备受各界关注的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力度确定了。
9月27日,据央视新闻联播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发展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有利于更好满足群众需求、提升保障水平。会议决定,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由7.5%降为3%。
湖南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精算研究所所长张琳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缴费者领取时的实际税负从7.5%降到3%,这个很可观,这对未来养老方面的负担会减轻很多,而且给予了很多的优惠,这一点还是挺不错的。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石晓军也向澎湃新闻表示,这次的税收优惠力度还是蛮大的,因为3%相当于是工资范围在5000至8000元的个税税率。个人养老金制度需要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税收的优惠力度如何也是近段时间学界和业界关注度最高的一个方面,对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的大幅降低,对个人养老金的发展首先会是一个很有力的激励。
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
简单来说,既参加社保又参加了个人养老金制度的人,在将来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同时领取社保的退休金和个人养老金。
虽然个人养老金制度正加速落地,但当时有不少观点认为,《意见》仅提到“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若明确税收激励政策,将有利于提升需求与参加积极性,扩大第三支柱覆盖率。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推出的税延养老险试点政策规定,投保缴费税前扣除限额按月收入的6%和1000元(或年收入的6%和1.2万元)孰低确定,缴费期间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时再缴纳相当于7.5%的税款。但就各界人士的反馈来看,税延养老险的优惠力度依然不够。
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孙洁在今年两会上提交的一份关于取消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6%的收入限制条件的提案中表示,当月收入6%的限额规定导致需逐月确定抵税额度上限,加之购买个人税延养老保险的保费是确定的,月收入波动导致税延抵扣额度波动,增加额度计算难度频度,容易出现政策享受不充分或者重复纳税的情况。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负责人朱俊生也向澎湃新闻指出,之前税收递延养老保险试点中采取领取阶段7.5%的实际税率,大幅度减少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人群。数量众多的中低收入者当前税率低于税延养老金领取时的税率,如果参加,不仅不能享受到税收递延的节税效果,反而增加了税收负担。因此,大幅降低领取阶段的实际税率,鼓励中低收入的纳税群体参与,扩大个人养老金的覆盖面,更好地实现政策目标。
“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建设是一个庞大且复杂的过程,就税收优惠这块,无论是从国家的税收设计还是个人的接收角度看,都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成型”,石晓军向澎湃新闻谈到,“我觉得无论是国内国外经验,还是要注重三个要点,即缴费额度、优惠力度和支取灵活度。随着优惠力度这个大家最关心的参数已经确定,之后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再进一步对其他两个维度进行适当的调整,或者针对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调整,这个得拭目以待。”
张琳指出,虽然说现在每年12000元的限额可能无法完全满足人们的需要,还是太低了一点,但这个开端是很好的。
朱俊生也认为,未来可以适时提高享受税惠的缴费额度,当前每年12000元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较低,建议适当提高税延养老保险税前抵扣标准。比如,每年的额度提高至24000元或36000元。同时,要建立抵扣额度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指数化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未来随着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动态提高税前抵扣额度。
此外,朱俊生还建议拓展税收优惠方式。此前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以及目前的个人养老金中都是采取EET的递延征税模式(缴费和投资环节不征税、领取环节征税),对于高收入群体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低收入群体因收入达不到起征点而无法享受,不利于提升制度的公平性和覆盖面。根据国际经验,个人养老金的税收优惠还可以考虑采取直接财政补贴方式,如德国的里斯特养老金计划。
其实,自《意见》发布之后,相关部门已多次发文促进养老金融发展。今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对商业养老金融的业务规则作出原则性规定,提出建立多元发展格局,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倡导银行保险机构稳步推进商业养老金融发展。
6月,证监会就《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个人养老金可投资的基金产品标准要求,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门槛等进行明确。7月,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通知称,自11月20日起,由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在合肥、广州、成都、西安和青岛市开展特定养老储蓄试点。
可见的是,虽然个人养老金条例及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但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公募基金等机构均已在做提前布局准备工作。
一家保险资管公司人士向澎湃新闻表示,对于养老金投资予以税收优惠,将进一步促进养老金投资的发展。在养老金投资领域,保险资管公司的能力特征鲜明,即擅长管理长期限的资金,并且在风险管理、精算、税收以及长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方面,具有自己的特色。
“在养老产品的布局上,目前保险资管公司主要协助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及其他类型的养老资金管理,未来,希望有机会能够发挥保险资管公司所长,参与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的产品发行。”上述人士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