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是因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机构对()的互联网保险业务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时间:2022-11-11 00:23:08来源:法律常识

(2020)京0101民初8744号

事情经过:

2019年7月14日刘某通过互联网平台购买亚太财险的家庭综合意外险,保险责任包含意外身故/伤残,意外医疗等,被保险人为自己、丈夫、儿子及父亲共四人,上传完被保险人等四人的信息后,保险公司核保通过。

2020年1月7日刘某的父亲在家中意外摔倒,摔伤后出现下肢截瘫,生活不能自理。但因新冠肺炎疫情无法送医院治疗。

2020年3月9日,被送至绥化市某医院接受检查治疗,3月25日刘某父亲死亡。

2020年3月9日刘某向亚太财险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于4月1号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原因为:

  • 刘某父亲在投保时为74岁,已经超过最高承保年龄60岁;
  • 刘某父亲的死亡原因是多器官衰竭,属于疾病,而非摔倒这个意外事故。

庭审过程:

庭审中,亚太财险提交了该保险产品的投保页面视频,证明在产品购买页面可以提示被保险人的年龄范围。同时,该款保险不是人工核保,仅审核投保人身份信息,不对被保险人身份信息审核。

刘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在投保时没有看到年龄限制,并且上传了父亲身份证后,保险公司核保通过,投保后自己也打过保险销售平台的电话,询问其父亲是否可以购买此款保险,客服人员表示可以购买。刘某同时主张,由于自己父亲是独居的,摔倒后加上新冠肺炎疫情,未能及时就医,死亡证明上虽未说父亲的死亡系摔伤导致,但认为系摔倒导致双下肢截瘫再导致器官衰竭死亡。

北京东城区一审法院:

  • 亚太财险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保险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刘某存在故意隐瞒其父亲年龄的情形。

保险人在核保时并未对此提出异议,亦未提示投保人被保险人年龄超过承保范围,并向刘某签发保险单,应当视为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保险公司在承保后再以刘某未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于法无据。

保险公司已经进行了承保,没有合同解除权。

  • 亚太财险是否应该承担死亡保险责任:

刘某父亲的死亡原因系多器官功能衰竭,其入院时门诊诊断为右肾积水,故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应是疾病导致死亡。

投保的是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条款中约定的身故保险责任,应为意外伤害为事故的直接原因。刘某虽主张其父亲系摔倒导致截瘫,进而引发疾病死亡,但刘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父亲曾发生摔伤的事实以及摔伤系死亡的直接原因。

由于直接死亡原因是疾病,没有证据证明是意外导致的,保险公司可以不赔偿。

  • 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观点:

随着互联网全面融入居民的生活,很多保险公司逐步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保险产品的宣传、营销、服务,并通过电子平台完成投保、核保、理赔、给付等一系列活动,投保人可自行在互联网上完成全部流程。线上投保方式虽然给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提供了便利,但是由于缺少完善的投保确认、询问告知体系,纠纷发生后无非回溯当初的投保情形。

本案有三个要点:

  • 1、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

保险法十六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网络投保时,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应当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仔细审核是否符合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如明知不符合承保条件仍继续投保,则违反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本案刘某在为父亲投保时,父亲实际年龄和保单上的年龄不相符,刘某主张投保时并无年龄限制,且保险公司并未对于承保条件进行解释说明。

亚太公司虽提交了涉案保险产品投保的全流程视频,但该产品并非刘某投保时的保险产品的页面内容。针对投保时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在产品页面上明确注明被保险人的年龄限制,不能证明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足以影响承保的重要信息。

  • 2、保险公司的核保义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本案中,亚太公司提出刘某提交了投保信息后,并未进行人工核保,系统仅审核刘某是否符合要求,并未审核她父亲的信息。在刘某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发现其父亲不符合该款产品的年龄要求,故提出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加重了投保人的义务,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责任,不符合保险公司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思考一下,当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较差,涉及未如实告知时,该怎么办?)

  • 3、近因原则下保险责任的认定

近因原则系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承担理赔责任的原则。实践中, 多因一果的情况下保险责任的认定是审理的难点和要点。本案中,意外事故导致疾病死亡是否属于保险公司应该理赔的情形即另一争议焦点。在认定因果关系的过程中,不同的事实情形将导致不同保险责任的认定结论。

第一种情形为多种原因相继发生致损,要看后因是否为前因的必然结果。具体到本案中,摔倒后截瘫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截瘫是前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是后因,实际上截瘫后并不必然导致多器官衰竭, 因此后因不是前因的常理延续,是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死亡由后因所致。意外事故与死亡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保险人的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

第二种情形是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致害,致害的原因相互之间无前后关系,如截瘫和感染同时发生导致死亡的。若多种原因均属保险风险,则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若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保险人可以按比例予以赔付。

第三种情形是摔倒直接导致死亡,则属于意外事故。

由此可见,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和人身意外伤害不必然导致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或其他受益人还应举证证明意外事故和人身意外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保险经纪人建议:

给50岁或者6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投保时,往往需要多加注意,由于风险很高,多数保险公司都会进行限制。

同时,意外事故发生后,建议尽快报案,不要拖太长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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