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8:26:09来源:法律常识
【核心提示】
4名十七八岁的少年盗割了价值几百元的通信电缆,却被检察院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起诉到法院,面临最低刑3年的刑事处罚。看律师如何步步深入,揭开控方核心证据的面纱,让他们得到公正的处罚。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某日晚,被告人李某某等4人(案发时,被告人李某某已满18周岁,其余三名被告人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经预谋后携带压钳、菜刀等工具,到A县B镇C村初中东边麦地,将A县网通公司正在使用的HYA200*2*0.4通信电缆盗割20余米,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652元,同时造成A县县城至B镇间的主杆传输光缆纤芯折断,致使A县县城至B镇网间通信全部中断,影响4000余用户通信中断8小时。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先是被A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宣布逮捕,其他三名同案被告人因未满18周岁均被取保候审。
A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等4人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涉案四被告人对盗割A县网通公司正在使用的HYA200*2*0.4通信电缆20余米这一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指控同时造成A县县城至B镇间的主杆传输光缆纤芯折断均有异议,辩称他们只是盗割了粗的电缆,没有去盗割细的光缆。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A县网通公司职工李某杰、伊某某的证言均称:“当天同时被盗割的同段传输光缆被剪断一个口,当时系统也报警了,当时就造成A县县城至B镇间的通信全部中断,造成4544户电话用户通信中断。”A县网通公司出具的证明称:“我公司位于B镇C村段的400对通信电缆被盗割,同时被截断的还有同杆架设的A县县城至B镇的主杆传输光缆。此次事故造成A县县城至B镇网间通信全部中断6小时以上,造成4544户电话用户中断6小时以上”。公诉机关提交的A县网通公司的工作日志中,有“光缆断”的记载。D县长线维护中心的两名工作人员出具的证明称,他们收到A县网通公司光缆修复费3040元。
【办案过程】
接受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委托后,笔者先是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通看了一遍,并将重点内容进行了标划,发现本案的焦点是四被告人在盗割通信电缆的时候,有没有同时盗割主杆传输光缆或者导致主杆传输光缆纤芯折断。
通过查阅有关电信资料,笔者得知电缆和光缆是两种不同的通信线路。电缆内部一般是铜芯线,通常是由几根或几组导线绞合而成的类似绳索的线缆,较粗,一般只用作近距离通信;而光缆内部是由一定数量的光导纤维(简称光纤,透明、纤细、易断,无回收价值)按照一定方式组成纤芯作为传输媒质,外包有护套,可用作长途通信传输。
笔者了解到,当时A县网通公司在A县县城至B镇间主杆使用的是通信光缆,沿途通往各村的线路使用的是通信电缆,通信电缆通过分线器从主杆通信光缆上分出,当时A县县城至B镇间有4500余户固定电话用户。这样,本案李某某等四被告人在盗割通信电缆的时候,如果同时盗割主杆传输光缆或者导致A县县城至B镇间的主杆光缆纤芯折断,必将造成这4500余户电话用户的通信中断。若按公诉机关提交的A县网通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李某某等四被告人毫无疑问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起点刑也是3年有期徒刑。
第二遍阅卷,笔者围绕本案的焦点问题将重点部分全部摘录了下来。笔者发现,本案卷宗中证人A县网通公司职工李某杰共有两份询问笔录,他在第一份询问笔录中并没有说光缆也被剪断,并称这次电缆被盗的直接损失是1000多元。他在第二份询问笔录中才说光缆也断了。A县网通公司的工作日志中,记载的“光缆断”这三个字笔体的粗细和颜色与其他内容明显不同,看上去很明显是事后添加的。更为重要的是,A县网通公司书写的报案材料中,只是说电缆被盗,并没有说光缆被损,也只是说影响了400户电话用户,直接损失900多元。A县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中也没有记载光缆折断,《起诉意见书》中查明的事实也只是被告人将电缆砍断,没有认定光缆折断,提供的照片也显示不出光缆折断。
第三遍阅卷,笔者针对第二遍阅卷时摘录的重点部分,进行了对比分析,并制作了《控方证据矛盾点对比表》。通过对比分析,笔者发现控方用于证明A县县城至B镇间主杆传输光缆纤芯折断的证据不仅不充分,而且存在多处矛盾。这时,笔者有了一个大胆的猜测,那就是A县县城至B镇间的主杆传输光缆是不是根本就没有断,被害单位和有关证人是不是在故意虚构事实。
为了进一步验证笔者的猜测,笔者亲自到案发现场进行了查看。到现场后,笔者沿着田地里的通信线路主线步行走了3公里,发现有的地方通信光缆上有黑色长方形器材,有的地方没有,而且这种黑色长方形器材并不多,分布也没有规律。当时,笔者不知道这种黑色的长方形器材是什么,猜想是不是用于接续折断的通信光缆的?如果是,那么就能确定本案被告人没有造成光缆折断,因为电缆和光缆当时是同杆架设的,每不到50米就有一根固定杆子,被告人剪断电缆的位置是能够确定的,剪断电缆位置两边至少各有三挡的光缆上都没有看到这种黑色长方形器材。笔者当即向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打电话求证,得到的答复是这种黑色长方形器材名叫“光缆接续盒”,也叫光缆接头盒,就是用于接续折断的光缆的。当时,笔者对电缆被剪断位置、周边光缆以及有这种光缆接续盒的位置分别拍摄了照片,打算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接下来,笔者又想到,假若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等四人在盗割通信电缆的同时,没有将A县县城至B镇间的主杆传输光缆纤芯折断,那么,这区间的那么多电话用户在公诉机关指控的通信中断的8个小时之内一定是有通话的。如果能取得这个区间的电话用户在这个时间段内有过通话的证据,就更加有力的证明了A县县城至B镇间的主杆传输光缆纤芯没有折断。当时,笔者首先想到的是申请法院去被害单位A县网通公司查询公诉机关指控的通信中断的这8个小时之内A县县城至B镇间的电话用户有没有通话记录,转念一想,想让被害单位提供对他们不利的证据,感觉不可能,就自己否定了。
笔者是一个不轻易放弃的人,立即想到可以通过走访,去找寻A县县城至B镇间的固定电话用户在公诉机关指控的通信中断的这8个小时之内有哪些用户有过通话。笔者知道,A县县城至B镇间的固定电话用户有4500多户,要取得这样的证据,如同大海捞针。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希望,就要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这是笔者做律师这么多年来一直坚持的信念。于是,笔者就发动被告人李某某家属,让他们也通过走访了解,看看这8个小时之内A县县城至B镇间的电话用户哪一家有过通话。通过多日的走访,终于在这个区间内找到了一户在这个时间段内有过通话的电话用户。尽管只有一户,笔者也如获至宝,喜出望外。因为,只要这一户的通话能够确定,就足以表明A县网通公司证明和有关证人所称的“造成A县县城至B镇网间通信全部中断6小时以上”是虚假的,就足以否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某等四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指控!于是,笔者让这家主人自行书写了一份证言材料,并陪同他到A县网通公司打印这个通话记录。令人失望的是,到A县网通公司营业大厅后,笔者被告知,通话记录只保留3个月,笔者要的这个通话记录是11个月前的通话记录,系统上已经没有了,无法打印。
取证到这时候,笔者已经竭尽全力,也临近开庭时间。接下来,笔者提前向法院提交了笔者收集的查看现场时拍摄的照片、取得的证人证言、下载的有关光缆纤芯折断接续方法等专业资料等证据材料,还提交了笔者制作的《控方证据矛盾点对比表》,认真梳理了本案控方证据中存在的矛盾点和漏洞,撰写了辩护词,与主审法官进行了沟通交流,为庭审做了充分准备。
庭审时,笔者一一指出了控方核心证据中存在的矛盾和疑点,结合笔者调取的证据,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等四人的行为造成A县县城至B镇间的主杆传输光缆纤芯折断,致使A县县城至B镇网间通信全部中断,影响4000余用户通信中断8小时,证据严重不足,指控的该事实不应予以认定。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等四人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不应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等四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结束几天后,笔者又找主审法官进行了沟通,笔者结合调取的那一户电话用户在四被告人盗割电缆后电话有通话的证据和控方证据存在的矛盾及疑点,重审了自己的观点。笔者还跟主审法官开玩笑地说,都说办刑事案件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本案四被告人一个刚满18周岁,其他三个都不满18周岁,他们以后的路还很长。他们的行为毫无疑问应当受到惩罚,但应该实事求是,罚当其罪。我们要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不至于怨恨社会。
通过交流,笔者发现主审法官对本案A县县城至B镇间的主杆传输光缆纤芯有没有折断也有疑问,但认为仅凭现有证据也无法否认这一事实。此时,笔者提议到A县网通公司查看一下事发当天A县县城至B镇网间到底有没有通话记录,因为笔者一直怀疑他们工作人员所说的通话记录系统只能保存三个月到底是不是真的,主审法官当即同意了笔者所提的建议。
去A县网通公司调取通话记录时,主审法官邀请笔者、公诉人,还有同案其他被告的律师也到场。当时,A县网通公司的工作人员及部门负责人仍表示他们的电脑只能查询最近3个月的通话记录,本案案发当天的通话记录已经无法查询。当时,笔者向主审法官提出亲自用他们工作人员的电脑查询,得到了主审法官的准许。笔者选定公诉机关指控的通信中断的那一天,输入B镇卫生院120急救电话后点击查询,当即便查询到事发当天B镇120急救电话有过多次通话记录,时间还在公诉机关指控的通信中断的时间段内。查到的当时,所有在场的人都惊呆了。笔者和同案其他被告的律师欣喜若狂,A县网通公司的部门负责人面红耳赤、不知所措,主审法官当场表示要对他们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予以罚款,在场的公诉人也无话可说。
【案件结果】
最终,A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有财产,数额虽未达到较大标准,但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国有财产损失,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等四人没有损坏通讯光缆纤芯,其行为尚未危及公共安全,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此指控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辯护人关于四被告人不构成破环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辩护意见,证据充分,理由正当,予以采信。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单处罚金1000元,其他三名被告人均免予刑事处罚。
对该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家属都非常满意,专程到律师事务所去向笔者表示感谢。
【律师心得】
“害人之心不可有”,公安机关作为普通刑事犯罪的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的时候,应当客观、实事求是,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作为被害人和证人,也都应当如实陈述案情,有一说一,而不能夸大其词、歪曲事实。因为,真相终有一天会大白于天下。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只有认真阅卷仔细分析,才有可能发现问题,发现辩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出一个又一个经典案例,更不至于出现律师做有罪辩护而法院做出无罪判决的尴尬。
“办理刑事案件,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办理每一个案件,都必须要用心,该做的一定要做,该坚持的必须要坚持。人与人之间的差距,很多时候,其实就于是否用心。
主办律师简介
魏俊卿,二级律师,2000年开始从事律师执业。现任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洛阳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洛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省律师协会县域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执行委员。2017年2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授予“河南省优秀刑辩律师”,2019年3月被洛阳市司法局授予“2018年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特别辩护团队优秀律师”,2019年9月被河南省律师行业党委授予“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2019年12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授予“2015-2019年度河南省优秀律师”。
魏俊卿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管理和风险防范,承办的多起经典案例曾在《人民法院报》作为参考案例刊登,并入选《人民法院案例选》《未成年人维权典型案例精析》等专业书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