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6 09:49:15来源:法律常识
熊先生将200万的法拉利跑车借给朋友毛先生去当婚车,毛先生给了熊先生6000元红包。后毛先生与一位抖音粉丝签订租赁合同,将车出租,并约定每日租金3000元。
让人始料不及的是,实际租用熊先生跑车的人,在驾车途中发生了事故,导致车身毁损严重(前半部分基本被撞坏)。
事故之后,熊先生支付了修车费70多万元,朋友却只承担了十几万元,而实际租车人又消失不见......
无奈之下,熊先生将刚承保该车三天的平安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该系列行为是将非营运车辆用于租赁活动,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熊先生计划着此路不通行彼路,准备将与此次事件相关的主体都列为被告再次提起诉讼。
熊先生的遭遇引来网友万千感慨,有人认为,再好的朋友也不能借车出去,发生事故,让朋友赔钱,朋友都没得做了;也有人说,熊先生既然收了钱,就是租赁行为,百口莫辩,被拒赔是自己活该;还有人认为,因为是非营运车辆出租就不赔了没有道理。
熊先生的修车损失,究竟该由谁来承担?笔者认为,该案可以从三个基础法律关系入手,来确定赔偿责任人。
一、熊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保险合同关系。只要解决了保险公司履行合同的义务认定问题,即能解决熊先生车辆受损的赔偿问题。
这一案件中,保险公司坚持自己没有赔偿义务,因为其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非营运车辆从事租赁活动不予理赔。
但是,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是否能达到其免于赔偿的目的呢?
这里面存在两个问题:
1、“非营运车辆从事租赁活动”可作为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对于该格式条款,是否尽到了的特别提示和充分说明的义务?若未尽到,该条款对熊先生不发生效力。
2、如果熊先生知道并理解上述免责条款,那就需要判断,该事件中,案涉车辆是否已实际用于租赁活动?因为用车的经过目前只能通过各方单方面陈述,具体情况还不好判断,如果确实用于租赁活动,会如保险公司陈述的判决内容,熊先生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二、熊先生和朋友毛先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确实给钱是基于传统的喜事红包,则是借用(合同)关系,如果确实给钱的真实意图是给付租金,则是租赁(合同)关系。
但是,无论基于借用还是基于租赁关系,毛先生都应当在借用、租赁到期之后,完整归还熊先生的车辆,如果无法按照约定完整归还,给熊先生造成损失,则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即赔偿70多万的维修费损失。
三、熊先生与实际驾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侵权责任关系。
实际驾驶人的驾驶行为直接导致了熊先生的车辆受损,熊先生的财产损失,应由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具体事故的原因还需要进一步查明,以明确是否存在其他过错行为人)。
熊先生很郁闷,不知道找谁承担责任,而实际上,这个问题是不用担心的,因为不管找谁,都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笔者而言,更倾向于熊先生在最初处理案件时,就尽可能多地列明被告(不过,具体诉讼策略需预判各当事人承担责任的能力、通知参与庭审的难易程度以及案件最后可能的走向等综合判断)。这样既可以减少诉讼的次数(减少诉累),又能最大可能查明案件真相,以便更快、更准确地认定赔偿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