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6 13:08:13来源:法律常识
一、香港与内地“公证”的区别
在香港的“公证”只有一种用途,即由香港律师对相关文件进行公证以后,用于除香港以外的地方,比如用于内地的叫中国委托公证;用于海外其他地方的叫国际公证。不存在由香港律师公证以后用于香港本地的情形。另外,在香港只有律师才能担任公证人。
在内地,公证制度是预防性的法律证明制度,是保障实体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作为“最佳书面”的法律行为方式,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具有特定的证明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效力。我国的公证证明权统一由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即公证处这一法律明确规定的唯一的证明机构。
二、香港与内地“见证”的区别
在香港,如果各当事人(或合约方)可以委托香港律师见证他们的签署,但必须是在签署协议或者是相关行为发生之前。见证的工作可以由任何人进行,不一定需要律师见证。至于被见证过的文件不一定会增加其效力,即使是律师见证也是如此。如果后续因为该文件的内容发生争议,可以邀请当时的见证人指证各当事人当天的签署行为,但法庭并一定会接受见证人的证言,且该名见证人也没有必须作证的义务。
在内地,律师见证具有两种效力。第一是约束效力,因为双方当事人既然自愿申请见证,而且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也业已见证,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当事人就不得对已见证的事项随意变更、修改或废止,而应自觉履行。第二是证据效力,律师见证是律师以自己特殊的身份,较为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并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作为见证人,从第三者的角度,客观公正地证明当事人所为的一定的法律行为,这在客观上使被见证对象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还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因而在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引起诉讼时,通常可作为认定事实、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效力。
三、法律建议
由于香港公证、见证制度与内地具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客户在签订适用于香港或者适用香港法律的文件且涉案金额较大时,为了保障自身的权益,我们建议客户预先与香港律师进行沟通,采取更为有效的手段去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对方违约而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