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6 21:29:10来源:法律常识
(2018)闽建监减字第536号
罪犯谢基林,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身份证号码:352227198005185614,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杉洋镇岭里村北路3号。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4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基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琴妹、陈月平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0元(赔款已交);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7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3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0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56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谢基林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5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23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15年12月18日。(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26年3月1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
2007年1月6日刘玉庆在福州市鼓楼区因琐事和被害人发生争吵,刘犯即打电话叫谢基林前来帮忙,谢犯到达后与刘犯共同殴打并用水果刀捅刺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及减刑建议
罪犯谢基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夜值班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5年10月至2018年1月共获考核积分3039分,获表扬5次,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3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基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