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7 01:32:11来源:法律常识
辩方提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诈骗的行为,行为人代表单位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不构成犯罪。
答辩要点: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故意制造假象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骗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本案中,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取得委托投资国债回购款后,擅自改变委托用途,部分款项用于其单位的事务开支,鉴于是在不具有实际履约能力或者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将委托款用于消费支出,对该部分款项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为单位犯罪,因其单位已注销,故仅对行为人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5集第2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