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7 03:20:12来源:法律常识
2月23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报道了成都奥园广场房屋漏水、返潮、格局不合理、“柱子房”等严重质量问题。舆论轰动一下又趋于平静。就成都而言,之前网络上出现过包括中海、万科、华润、绿地等知名品牌开发商被维权的事例报道。见多后,见怪不怪了。“居无定所心不安”,对购房人而言,很大意义上房屋代表了自己的安全感、归属感。可见,房屋交付时严格验收是关键环节。
一、验收环节
1、验房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详细检查房屋质量,包括墙壁、门窗、阳台等部位有无开裂现象;
2).核对买卖合同上注明的设施、设备等是否有遗漏,品牌、数量是否相符;
3).检查水、电、天然气、上下水管道等是否开通和能否正常使用;
4).检查是否有规划、设计变更或小区缩水等问题;
5).检查相关质量问题及室内有害气体超标等问题;
6).对发现的问题要在验楼单上予以注明,如果确实属于不能收楼的,要详细写明不予收楼的原因并要求开发商签字、盖章。
2、查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需要获得建委盖章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而想要获得合格的竣工验收备案表,首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一起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该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些文件都是交房验收时开发商必须取得的,并向购房者出示的。
但在实际中,只有少数的业主会有防范风险意识,大多数人都只是“摸一摸,看一看”就完成了验收环节。
如果有条件的,可委托验房专业人士验收。
二、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如何维权
1、首先与开发商协商解决
遇到房屋质量问题,业主与房地产开发商如可先行协商沟通,能更直接、及时、平和地表达业主诉求,交换双方意见,从而有效地解决矛盾,避免诉累。业主在直接找开发商协商赔偿事宜时,应当首先准备好必要的证明材料,其次应阐明具体的事实经过,提出自己的合理要求,最后须注意时效性。最关键的一点是,法律程序与协商、谈判、媒体舆论监督等手段可综合使用,能更高效地解决房屋质量相关问题。房屋质量问题通常涉及面广泛,主体众多,如开发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物业单位等。业主在其中进行周旋难免力不从心,建议寻找律师等专业人士负责做专业的事情,以免自身权益受损。
2、利用行政手段救济
1).业主可以釆取信函、电话、来访的方式,请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如质监站受理该房屋质量问题的相关投诉。也可以通过市长热线电话投诉。
2).借助行政复议程序。
3).此外还可以向消协投诉。
3、通过民事诉讼、仲裁解决
民法典实施后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时进行了修改。依据该解释对商品房质量问题通常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解释》第九条规定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解释》第十条规定: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需要注意:司法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3、在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