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9 15:49:09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城市流动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居民对于住房多样化需求的提高,包括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房屋设计装修等等房屋衍生的各项服务层出不穷,房屋中介作为该时代背景下诞生的新兴服务行业已经成为了大众百姓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但由于在管理、规范、法律问题上的不完善,房屋中介领域纠纷不断。
1.中介可能与对方串通?如何应对?
在买方、卖方与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中,买卖双方与中介方之间事实上是存在信息不对称的,信息是在中介机构那里汇集的,中介机构作为促成房屋买卖的专业机构,其对于房屋买卖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中介服务流程以及合同的具体签订细节等的掌握程度已经超过了买卖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势必会带来道德的风险,掌握信息优势的一方会最大化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而损害信息弱势一方的合法利益。所以在实务案例中,若中介不中立,为谋取利益,串通一方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地位损害另外一方的合法利益,完全有可能发生,后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当中介与卖家串通,坑害买家的时候,可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确认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无效,并要求房屋中介退还服务费,卖家退还购房定金,如果在这个过程中还有其他损失,也能够要求有过错的中介或者卖方一并赔偿。
实务中就有这么一个案例,鲁大叔在中介公司介绍下,看中了马先生的一套房屋,由于价格有点偏高,鲁大叔不太想买,后来中介公司告诉鲁大叔,房屋一定会涨价,投资的话是一个好的项目选择,中介公司还称能为鲁大叔办理贷款。鲁大叔是一名退休工人,并且已经年过60,同时中介公司在服务费上也给了鲁大叔一定的优惠,鲁大叔见中介公司给自己这么多优惠并且房价还会上涨,反正中介公司说了能把贷款办下来,于是就和中介及马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买方拒绝买房,所交定金和中介费用不予退还。后来中介公司告诉鲁大叔称贷款因为鲁大叔年龄太大没批下来,让鲁大叔想办法全款支付。后来鲁大叔得知是两被告恶意串通,想要骗取其的定金和违约金。无奈之下,便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中介公司和马先生退还鲁大叔所支付的3万元定金和3千元服务费。
对于买房人来说,一定要保存好所有相关证据,包括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等,如果真的有需要你来举证对方串通损害自身利益的时候,才能拿得出强有力的证据予以佐证。
2.中介带我看的不是网上看中的那一套,怎么办?
另一个中介相关的乱象相信大家也听说过,在安居客、搜房网、Q房网和房天下等二手房网站上,房源多到眼花缭乱,但是,其中真实房源并不高,真实房源里还有至少一半是重复的房源,也就是说,在一个二手房网站上,很多都是房型完美,装修时尚,价格低廉的虚假房源,目的只有一个:吸引潜在客户拨打他们的电话,然后保存你的电话,接下来就是频繁的推销。当电话接通后,中介人员通常有两套说辞:一是不好意思,这套房子刚刚卖掉,还没来得及从网上撤下来;二是这个房子在的,但是上家出差了,现在联系不上,我先带你看看其它房源吧。
上海就对这一乱象进行治理,去年11月,房地产交易中心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存量房房源核验及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对挂牌房源进行核验,并按规范发布信息。对于发布虚假房源、房价等违规行为的中介,将进行惩处。
作为买房人一定要学会甄别,当中介带你看的房屋并不是你网上看中的那一套时,虽然很难构成违约,但是心里一定要留个心眼,如果仍要选择这样的中介,防范之心绝对不可无,甚至要更多一些。
3.中介以收“茶水费”为名,保证能买到心仪的商品房,靠谱吗?
有的中介会收“茶水费”,向买房者保证能买到心仪的商品房,当然这个“茶水费”也有可能叫其他名字,比如“号费”、“信息费”等等……。比如在嘉兴,因为离上海很近,从上海南站到嘉兴,直线距离约80公里,最快一班次火车用时不到一小时,高铁从上海虹桥火车站出发到嘉兴仅需要半小时左右,其楼市一直相当火爆。购房者在嘉兴买房,有的时候全款也未必能成功买到,但是若向房产中介公司缴纳10万元左右“号费”则可以从楼盘内部拿房,锁定心仪的房源。“号费”的实际收取方,不仅有开发商,还有个人。
对于“茶水费”这样的房地产项目违规收费等行为,说明在购房需求旺盛的环境下,房企为了回笼资金,态度较为强势,导致购房者来承担相应的风险。违规收取“茶水费”等价外加价的行为,也是目前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管控的内容,作为买房者的你,若遇到收取“茶水费”的情况,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举证材料,一经查实,将对违规的中介或房产企业进行处罚,如有必要会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在实际案例中,所谓付了“茶水费”就一定能买到心仪的房屋也并不靠谱,付了依然买不到的情况比比皆是。不要轻信中介这类的所谓承诺。
4.签约后合同被解除,中介费能不能要回来?
首先,买房者与中介签订的是中介合同,根据《民法典》对于中介合同的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这个含义下,中介方的主要义务有三:一是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二是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是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那么,回到我们的标题,如果解除的是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介方已经促成合同成立,而由于委托人一方或双方的原因合同解除。一般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中介公司所提供的合同中都会约定,由违约方承担中介费用。所以这种情况下,如果中介公司追讨中介费或不退还中介费,而交中介费的一方希望得到法律的支持,可能性是比较小的。
在法律上可以拒付中介费的理由主要是,中介方未尽到如实报告的义务或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此种情况下一定要有相关证据,若没有相关证据买房人请求返还中介费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