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11:09:17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提要
近日,浙江嘉兴的许先生购买了一套别墅,向银行贷款了392万元,后因为开发商资金问题无法按时交付,楼盘烂尾,许先生就停止了还贷,结果被银行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许先生与银行签订的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解除,归还结欠银行的220余万元。许先生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支持了许先生解除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的请求,并判决开发商承担剩余贷款还款责任,这是一次公正的判决吗?
纪师俊律师|ATTORNEY
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席,现任成都市金牛区第八届政协委员、成都市青年联合会第十四届委员、金牛区新联会常务副秘书长、民进成都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社会和法治委员会委员、成都市新联会会员、成都市律师协会教育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成都市金牛区建筑行业协会理事、华侨大学四川校友会归国华侨联合会副会长、成都市青年企业家商会会员、成都市金牛区青年企业家商会监事、成都市法律援助律师专家库律师。
业务领域:民事、商事类法律事务,即建筑工程纠纷、公司合伙纠纷、合同纠纷等。
律师观点
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纪师俊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存在购房合同以及担保合同两层法律关系,这两个合同的解除对本案的判决起到了关键的作用。首先,对于购房合同的解除,根据该案的审理结果可知,是在人民法院受理了开发商的破产清算后,破产管理人向许先生发出了书面通知,由于该地产项目未竣工验收,房屋也不符合交付条件,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间合同解除,许先生对此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可知,破产管理人是有权解除合同的,该购房合同的解除符合法律的规定。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以及第二十一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可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后,当事人请求解除担保贷款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都被解除的,开发商应当将收到的首付款退还给买房人,将贷款退还给银行。所以,此次法院的判决完全合理合法,是一次公正的司法判决。
生活中,我们在买房时一定要仔细甄别开发商的财务状况,避免买到烂尾楼。如果不幸遭遇了烂尾楼,要以合法的方式进行维权,保存好证据,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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