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8:37:08来源:法律常识
{ 本周热点问题 }
特约槐城律师 | 李石、张洋
壹
- 问答时间 -
免费问:对被宣告失踪的人,原告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律师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此可见,对被宣告失踪的人,原告应该向自己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贰
- 问答时间 -
免费问:“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如何界定?
律师答:诉讼中经常用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词语,两词看似相似,实则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公民和法人都有其“住所地”,而“经常居住地”只有公民才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所以说,“住所地”一般来说是登记的地址,而“经常居住地”-般来说是实际居住的地址,具体界定依据法律规定。
叁
- 问答时间 -
免费问:哪些情形下,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律师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肆
- 问答时间 -
免费问:案件受理后,当事人户口迁往别处的,还需要变更管辖法院吗?
律师答:依据地域管辖恒定原则,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中据以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受影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以及起诉后行政区域的变更均不能引起管辖权的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7条也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所以说,案件受理后,当事人户口迁往别处不影响法院的管辖,管辖权不会因此变更。
伍
- 问答时间 -
免费问:丈夫有外遇,妻子得知后不想离婚而仅要求丈夫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律师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妻子不能要求丈夫对自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让丈夫对妻子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实质上是把左口袋的钱放进右口袋。这样的判决没有实际的意义,只会浪费司法资源,所议我国法院采取了“不予支持”的态度。
陆
- 问答时间 -
免费问:请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有时效限制吗?
律师答:请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是有时效限制的。尽管我国法律制定了相应条款,允许婚姻当事人的一方就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同时也规定了诉讼时效,即自发现之日起3年之内。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