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3 16:00:59来源:法律常识
2月28日,天津市某综合执法队与地方物业工作人员对其住宅小区进行卫生清理工作的时候,对生活在该小区内居民李某(57岁)进行清洗,在开展脏物清除期内李某并对清理工作开展阻止。物业工作人员王某遂对李某执行抓扯、拖动等施暴个人行为。
收到群众举报后,公安部门对王某依法传唤,王某对上述事实屈打成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地方派出所对赵某依规治安拘留十日,处以5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
施暴别人的,或是故意伤害他人人体的,处五日之上十日以下拘留,处以二百元之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内拘押或是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之上十五日以内拘押,处以五百元之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施暴、伤害他人的;
(二)施暴、损害伤残人、孕妈妈、不满意十四周岁的人或六十周岁以上的人;
(三)数次施暴、伤害他人或是一次施暴、损害多人的。
随便施暴别人可能导致违法犯罪,剧情情况严重或因涉嫌组成《刑法》所规定的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指的是在公共场合惹事生非,起哄闹事,施暴损害可怜,肆意挑衅,横行无忌,破坏公共秩序的举动。
依据《刑法》第293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便施暴别人,过失致人重伤的;
(二)追求、阻拦、谩骂、恐吓他人,过失致人重伤的;
(三)强拿硬要或是随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四)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导致公共场合纪律比较严重混乱的。
结伙别人数次执行前款行为,比较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有期徒刑,能够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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