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5 16:30:02来源:法律常识
一、刑拘的特征
1、有权利确定选用拘押的行政机关一般是公安部门。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违法犯罪后试图自尽、逃走或在逃的以及有摧毁、作伪证或是串供很有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利确定拘押
2、刑拘仅有紧急情况下才可以选用。仅有紧急情况下,错过了申请办理拘捕办理手续又很必须立刻夺走现行犯或是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权的,能够采用拘押;要是没有紧急状况,公安部门、人民法院有空申请办理拘捕办理手续,就不可以先行拘留。
3、刑拘是一种夺走公民自由的强制执行措施。与逮捕、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相比,拘押的特征取决于完全剥夺中国公民人身自由权,而非限制中国公民人身自由权。就夺走公民自由来讲,关押与拘捕具备相似度,都是属于关押的一种,因此也就只有在确实有必需的时候才能选用。
4、刑拘是一种暂时性对策。拘留的期限稍短,伴随着诉讼的推动,拘押一定要给予变动,或是变为拘捕,或是变更为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或是释放出来被拘留得人。
5、刑拘对象具备特定性。只有适用法律法规严苛要求的情况。
二、刑事案件拘留的条件
刑拘务必同时具有两个条件:
其一,拘押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就是指已经执行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就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要的犯罪嫌疑得人。
其二,具备法定的应急情况之一。针对什么叫应急情况,刑诉法第80条和第163条针对公安部门的关押和人民法院的拘押作出了不同类型的要求。
刑诉法第80条选用列举的方法,要求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是重大嫌疑分子。公安部门能够先行拘留:
(1)已经准备违法犯罪、推行违法犯罪或在违法犯罪后即使被发现的。
(2)受害人或是到场亲眼见到得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旁或是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的。
(4)违法犯罪后试图自尽、逃走或在逃的。
(5)有摧毁、作伪证或是串供可能的。
(6)不谈真实身份、家庭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要行为的。
在刑事诉讼法中,除公安部门依规有着确定拘押和执行拘留的管理权限之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合乎此方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要求情况,必须拘捕、拘押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法院做出决定,由公安机关实行。
人民检察院确定拘押的情况:由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子,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后试图自尽、逃走或在逃的;有毁灭证据、作伪证或是串供的,上述二种情况人民检察院能够确定拘押。
三、刑拘程序
1、确定拘押的行政机关针对被拘留得人,必须在拘押后24h之内开展审讯。
2、审讯的目的在于查明客观事实,避免错拘。同时还可以立即搜集证据,查清别的同案犯,不错过战机。
3、当发现不应该拘押时,需要马上释放出来,发送给释放证明。
所说不应该拘押,主要指以下情形:
1)刑事犯罪没有出现或是被拘留的人的认知不构成犯罪的;虽然也有刑事犯罪,但依照法律规定不可承担刑事责任的;、
2)虽然有刑事犯罪,却不是被拘留人所为的;刑事犯罪虽是被拘留人所做,但是该人不具备法定的可用拘押的情况,不用拘押的。
如遇上述所说情况的,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给予释放出来,并发送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