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6 15:30:04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国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是别人有下列个人行为之一的,法院也可以根据剧情 轻和重给予处罚、拘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仿冒、摧毁关键直接证据,阻碍法院审判案件的;
(二)以暴力行为、威协、贿买办法阻拦见证人做证或是 授意、贿买、威逼别人作伪证的;
(三)掩藏、迁移、卖掉、损坏已查封、扣留财产的,或是已经被核对并责令其保管的资产,迁移已被冻结财产的的;
(四)对司 法工作员、诉讼参加人、见证人、翻译员、司法鉴定人、现场勘查人、执行异议得人,开展污辱、诬蔑、污蔑、施暴或是威胁恐吓的;
(五)以暴力行为、威协或者其它方式阻 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执行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的。
法院对前款规定的举动之一的企业,能够并对负责人然后直接 责任人进行处罚、拘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四条要求:对于个人的处罚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下列。对单位的处罚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 上三万元下列。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下列。被拘留得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部门照看。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认可并纠正错误的,人民检察院能够确定提早消除拘 留。故拘押只会在上述所说情况下才可以可用,假如经查证,被告方如果确实乏力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可以拘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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