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7 11:31:58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诉讼法里的拘押是公安部门、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子,在侦察环节中,碰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现行犯或是重大嫌疑分子而采取的临时性夺走其人身自由权的强制性方式。刑拘务必同时具有两个条件:
其一,拘押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就是指已经执行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就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要的犯罪嫌疑得人。
其二,具备法定的应急情况之一。针对什么叫应急情况,刑诉法第61条和第132条针对公安部门的关押和人民法院的拘押作出了不同类型的要求。
刑拘一般不超过14天,最多不得超过37天。假如,此刻没法批捕的,理应消除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四条 公安部门拘押人的时候,需要提供拘留证。
拘押后,除妨碍侦察或者无法通告的情况之外,理应把拘押的原因及关押的场所,在二十四小时之内,通告被拘留人家人或是它的所属单位。
第六十五条 公安部门针对被拘留得人,必须在拘押后二十四小时之内开展审讯。当发现不应该拘押时,需要马上释放出来,发送给释放证明。对需要拘捕而直接证据还不充足的,能够取保侯审或是监视居住。
第七十一条 公安部门拘捕人的时候,务必提供逮捕证。
逮捕后,除妨碍侦察或者无法通告的情况之外,理应把拘捕的原因及关押的场所,在二十四小时之内通告被逮捕人家人或是它的所属单位。
第七十二条 法院、检察院针对分别决定逮捕得人,公安针对经检察院批捕得人,都必须要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开展审讯。当发现不应该拘捕时,需要马上释放出来,发送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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