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3 17:02:07来源:法律常识
拘捕,就是指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和法院,为了避免嫌疑人或是被告执行防碍刑事诉讼法的举动,逃避侦查、提起诉讼、审理或是产生社会危险性,而依规临时夺走其人身自由权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刑事案不同阶段的办理限期侦察、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一)强制执行措施限期
1、口头传唤、逮捕延续时间不能超过12钟头;
2、拘留时间,一般不能超过14日,突发情况最多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能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长,不能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能超过2个月;
2、案件繁杂、届满无法结束的案子,可延长1个月;
3、凡符合刑诉法第126条的规定情形的,可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被判10年刑期之上酷刑的,按照刑诉法第126条增加届满,仍无法侦查终结的,还可以再增加2个月;
5、发觉还有另外关键罪刑的,重算限期。
(三)审查起诉期限
1、移送起诉时长,1个月;
2、重要、繁杂案子,可延长大半个月;
3、更改管辖,更改后人民检察院接到案子之日起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2次为准,每一次1个月;
5、受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投诉,在7日之内;
6、被不起诉人对根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投诉,在7日之内。
(四)审理限期
1、普通程序一审民事案件,必须在立案后一个月之内判决,至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
突发情况,由省、自治州、市辖区高级法院准许或是确定,还可以再增加一个月。
法院更改管辖案子,从更改后法院接到案子之日起算审理期限。
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子,补充侦查结束移交法院后,法院重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二十日之内结案。
3、二审上诉、抗诉案子,理应在一个月之内结案,至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
突发情况,由省、自治州、市辖区高级法院准许或是确定,还可以再增加一个月,可是最高法院受理的起诉、抗诉案子,由最高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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