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3 19:00:04来源:法律常识
拘捕是刑事诉讼法里最强硬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依据法律要求,可用拘捕对策,务必具备一定的标准,尤其是在犯罪行为层面务必达到一定的证实规定。可是,拘捕作为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法的正常进行。并且,可用拘捕对策时,侦查活动并未完毕,且通常是刚开始,因而可用拘捕的相关证明规定不适合太高。就是根据之上考虑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将拘捕的相关证明规定要求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即是可用拘捕的前提条件,都是拘捕的相关证明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一讲的是实体线事实的规定,即“有犯罪行为”;二讲的是证据规定,即“有证据证明”。这俩层面紧密结合,一同组成拘捕的相关证明规定。
1、有关“有犯罪行为”。“有犯罪行为”就是指:
(1)出现了刑事犯罪;
(2)有明确执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中,只需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达到以上规定,就合乎拘捕证实规定中“有犯罪行为”的需求,对于别的与定罪量刑相关的涉案人员具体内容,在可用拘捕对策时无须证实。
2、有关“有证据证明”。“出现了刑事犯罪”和“有明确执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并不是平白无故预想的,而应该根据已经有直接证据依规评定,这便是拘捕的相关证明规定里的 “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还有对证据质要求和量的需求。主要讲包含两方面的内涵:
(1)直接证据一定要的确的。其实是对证据质的需求,即审查逮捕中适用直接证据,一定要通过查证属实的。
(2)直接证据可以相互证实。这展现了对证据量的需求。这类量的需求并不是机械、具体,应根据案子情况及法律法规给予把握。直接证据可以相互证实,消除了孤证的概率。
有关“有证据证明”,在本质上和在实践中存在不一样的理解了解。主要观点有:
(1)有些人认为,有一个的确的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即做到拘捕的相关证明规定。这类建议是不正确的。直接证据一定要的确的,其实是对证据质的需求,但是确保直接证据质的需求,并没有一定量的适用根本不可能。并没有多个证据相互证实,不好说某一个直接证据是确实的。
(2)有些人认为,只需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证据、证据、被害人陈述、嫌疑人口供和辩驳、鉴定结果、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和电子证据等七种直接证据里的任何一种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嫌疑人实行了刑事犯罪,就达到拘捕的相关证明规定。这类建议是片面的。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是依据证据不一样表达形式区分的,自身并不是说明证实力的大小。并且,依据法律要求,有且只有嫌疑人口供,是不可以评定嫌疑人违法犯罪。
(3)有些人认为,有证据证明,便是证实犯罪行为相关证据要的确、充足。这个观点尽管把证据主客体统一起来了,可是直接证据的确、充足是提起诉讼和审理环节对所起诉人定罪量刑的相关证明规定。在审查逮捕中,没解决定罪量刑难题,并没有要求直接证据的确、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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