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期限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在侦查阶段可以羁押多长时间?

时间:2022-09-04 13:32:09来源:法律常识

在刑事诉讼法中,嫌疑人被逮捕后在审查起诉的羁押时间,一般称之为“侦查羁押期限”,这一限期自嫌疑人被逮捕时起第2日算起,至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时止。有关侦查羁押期限,刑诉法有比较具体规定,既明确了一般案子的侦查羁押期限,也对案件较为复杂、重要等具有特殊情况的案子的侦查羁押期限做出明确的规定。

1、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依据行政诉讼法要求,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能超过2个月;案件繁杂、届满无法结束的案子,能够经上一级检察院准许增加1个月。因而,对大多数案子,侦查机关必须在2个月内侦察结束;有一些案件繁杂、在这两个月内无法进行侦察每日任务的案子,经上一级检察院准许可延长1个月,可达到3个月。“案件繁杂、届满无法结束”是增加限期的前提。所说“案件繁杂”,就是指案子涉及到的违法犯罪状况较为复杂,如集团公司违法犯罪、一人多罪、调查取证涉及到工作人员诸多等状况。

2、四类特殊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以下四类案件在刑诉法所规定的一般侦察羁押期限届满仍无法结束的,由省、自治州、市辖区检察院准许或是确定,可延长2个月,总共可达到5个月:

(1)交通出行十分困难的偏远地区的巨大繁杂案子。这种案子理应合乎两个条件,一发生在在我国新疆省、藏区、青海省等省份中交通状况十分困难的偏远地区,因为地域辽阔、交通状况比较差,有时候为了能取到一个直接证据,需要投入几日、几十天甚至更久,因而总体上必须比较长的侦查羁押期限。二是一定要既重要又繁杂的案子,才可以可用本规定,并不是交通不方便的偏远地区全部案例都可延长限期。

(2)重大犯罪团伙案子。刑法规定的“犯罪团伙”就是指工作人员相对性固定不动,有计划、有指引地开展犯罪行为的犯罪人群。在实践中,重大犯罪团伙案子通常是一些比较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案,在事发地域影响很大;犯案人数多,或是订立攻守同盟,或是畏罪潜逃,不容易破获或是调查取证非常艰难,所以需要适度增加限期。

(3)流窜作案的巨大繁杂案子。这种案子务必同时具有两个条件:一是流窜作案案子,因为犯罪嫌疑人是异地流动人口,犯案地址不规律,证据调查艰难;二是重要繁杂案子。之上两个条件务必与此同时创立,才可以可用本规定增加限期。

(4)违法犯罪涉及面广,调查取证艰难的重要繁杂案子。这种案子通常涵盖好几个省份,案件重要繁杂,调查取证工作人员诸多,调查取证地域范围广,必须增加侦查羁押期限。

在四类案件中,对有可能被判10年及以上酷刑的犯罪的侦查羁押期限,刑诉法还作出了特殊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被判10年刑期之上酷刑,依照法律要求增加届满,仍无法侦查终结的,由省、自治州、市辖区检察院准许或是确定,能够冉增加2个月。换句话说,对上述四类案件中可能被判10年及以上刑期的重犯,侦查羁押期限最多能够抵达7个月。

应注意,以上四类案件侦查羁押期限“增加2个月”或是“再增加2个月”,都必须要由省、自治州、市辖区检察院准许或是确定。公安部门、省部级下列检察院立案调查的案子必须增加的期限,理应请示省、自治州、市辖区检察院准许;省部级检察院立案调查的案子,必须增加的期限,由我院核查确定增加侦查羁押期限。特别重大繁杂案子的侦查羁押期限。

依据行政诉讼法要求,由于特殊情况,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能交货审理的特别重大繁杂的案子,由最高检察院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准许延期审理。那样要求,是充分考虑有一些案子由于政治关系或其他原因,可能会在长时间内不能交货审理,比如以往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什么的案子,必须突发情况特别处理。

所说“特殊情况”就是指关联国家政治、外交关系等多个方面,涉及到整个国家安全性、的利益基本问题,而无法将案件中具体的特性认定是“特殊情况”。所说“不适合交货审理”就是指因为政治上的关联在一定的时间内不适合开展审理,或因有别的特殊缘故,如外交关系等,在很长的的时间内不适合交货审理。因案件繁杂在羁押期限内无法受理的不属这类情况。

所说“特别重大繁杂的案子”就是指案子涉及到的是全国性的违法犯罪或是在全国各地甚至海外会带来深远影响的案子。“特别重大繁杂”是这种案子的必需限制标准,不属此类的案子不能按此条要求申请办理。在稽查中,对于因特殊情况,不适合交货审理的案子一定要慎重看待,仅有国务院总理才有权利准许延期审理,要严格监督,不能随便扩大解释;对于实际推迟多久,并没有明文规定,国务院总理能够结合实际情况准许。与此同时,公安机关、检察系统必须在羁押期限内赶紧审理案件,不要把此条要求做为一个口子,觉得重要繁杂案子的羁押期限都能够无期限地增加。

公安部门对案件报请增加羁押期限时,必须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明确提出,并书面形式呈送增加羁押期限案子的关键案件和增加羁押期限具体的原因,检察院必须在羁押期限届满前做出决定。最高检察院立即立案调查的案子,必须增加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检察院依规确定。

除此之外,有关下列三种情况的侦查羁押期限计算方法,刑诉法尤其作出了明文规定:

(1)嫌疑人还有另外关键罪刑的。依据行政诉讼法要求,在侦查期间,发觉嫌疑人还有另外关键罪刑的,自发觉生效日按有关规定重算侦查羁押期限。公安部门在侦查期间,发觉嫌疑人还有另外关键罪刑,重算侦查羁押期限,由公安机关确定,不会再经检察院准许;但需报检察院办理备案,检察院能够进行监管。

(2)嫌疑人不谈真实身份、家庭住址,不明身份的。依据行政诉讼法要求,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真实身份之日起算,可是不可终止并对刑事犯罪的调查调查取证。

(3)必须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依据行政诉讼法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嫌疑人、被告拘押的案子,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长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别的评定时间都是理应记入办案期限。对因评定时间比较长,审理案件届满仍无法结束的案子,自届满生效日,需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变更强制措施,改成取保侯审或是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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