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4 14:30:05来源:法律常识
拘捕,就是指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和法院,为了避免嫌疑人或是被告执行防碍刑事诉讼法的举动,逃避侦查、提起诉讼、审理或是产生社会危险性,而依规临时夺走其人身自由权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拘捕是一定时间内夺走嫌疑人、被告人身自由权并解送至一定场地给予关押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拘捕务必同时具有下列3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
(2)也许被判刑期以上酷刑;
(3)有拘捕必需。换句话说,不逮捕或是采用别的较平缓的强制执行措施,如取保侯审和监视居住等手段,不能预防产生社会危险性,因此有拘捕必需。
在侦察、起诉阶段,检察院有权利依规确定或批捕;在审理时期,法院有权利依规决定逮捕。拘捕的执行权由公安机关履行。
《刑事诉讼法》第71条的规定,公安部门拘捕人的时候,务必提供逮捕证。逮捕后,除妨碍侦察或者无法通告的情况之外,理应把拘捕的原因及关押的场所,在24h之内通告被逮捕人家人或是它的所属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公检法机关对拘捕的人都会必须要在逮捕后的24h之内开展审讯。当发现不应该拘捕时,需要马上释放出来,发送给释放证明。
此外,必要时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是省级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代表的,还须获得区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执委或是常务委员(交流会闭会期间)的批准,方能决定或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