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案子证据审查方法一融合验证法
由来: 创作者:孙淑兰 日期:10-05-30
审查逮捕中常适用直接证据,有区别于其他诉讼阶段证据特点。一是证据制约性。在审查逮捕时期,案子的侦察并未完毕,甚至有时是刚开始,因而,搜集矢信的 直接证据是十分有限的,不完整的;二是可塑性。审查逮捕中相关证据,特别是言词证据,在今后的诉讼过程中很容易产生变化。并且,伴随着诉讼活动地进行,司法行政机关 对证据了解与评价也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转变。种种因素的出现,取决于在核查可用拘捕时要需注意对证据核查。特别是会对证据普遍性和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 联络开展更加严格核查,以确保拘捕工作中的品质,确保拘捕措施恰当可用。根据自身的审理案件感受,谈一谈拘捕案子核查证据方式:
一、融合验证法
审 查拘捕案子对直接证据要全面核查,深入分析。大部分案例中都存在着不同种类的直接证据,如本证、反证、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传出直接证据这些,每一证据证实 力不一样,证实事物水平也必定不一样。在审查逮捕时会对直接证据进行全方位、客观核查,然后进行具体剖析,不可以含糊地进行总结概括。如朱亚军(江苏海中亚国家企业经 理)合同诈骗案,朱的公司是中介,从未有过派遣水手资格,其编造谎言的他曾经联络派遣的陈卫民公司与大连市益明企业又不会有。2004年5月与方城签署派遣水手合同书,每个人收15000元,称三个月所有派遣,8月份才与张志强的"志翔企业"签署派遣渔工合同。而事实上派遣水手花费那就需要办理证件培训费用15000块左右,时间12周左右,且渔工和水手的前提条件规定差距很大,所办B1、B2证仅花300元,在没有任何条件及水平的情形下以要派遣安装之名向方城索取花费用以偿还借款,与此同时朱还要一样方式在南阳市、洛阳市行骗。假如含糊地觉得朱签订合同后对每一个工作人员展开了学习培训,并且为出航办了B1、B2证, 并且在积极主动联络出航,故朱依法履行一部分合同书,则案子是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假如是对此案进行全方位、客观性核查,就可以看出朱无执行水平真实的实质。核查证据具体内容 时,主要是对核查直接证据所反映的问题客观事实与案件事实存不存在客观性联络,是怎么样的联络、能够证明案子中的什么难题,直接证据具体内容自身是否可行,有没有分歧等。如朱的同犯周 俊丽的证词,其确认朱使他协助派遣水手,周称能派遣22人, 核查周被派过当厨师三年,无派遣水平,且周在朱去洛行骗时也起到了协助的功效(朱一审被判处在续徙刑 年)。因而,核查直接证据时应该融合各种各样直接证据,全方位客观的 核查。在这儿非常需要重视的是,对直接证据的内容核查务必融合案件开展,不然便不可以恰当核查直接证据,无法达到核查直接证据客观性、相关性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