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减少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期限
由来: 创作者: 日期:09-12-26
在我国刑诉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取保候 审最多不能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较长不能超过六个月。换句话说,取保候审的案件办理限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的案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有的地方 对于此事条了解还存在着误差,觉得司法机关三行政机关各自能够取保侯审12个月、监视居住6个月,这个就很有可能对当事人取保侯审36个月、监视居住18个月。小编认为, 这些了解使这种案子的办案期限与其说案子的特性不匹配,容易造成发生被告方讼累,损害本人合法权利的情况,应予以改正。除此之外,刑事诉讼法需在12个月、6个月 前提下进一步减少。
第一,有益于维护保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子久拖不决,损害了包含嫌疑人、被告人在 里的合法权利。针对嫌疑人、被告来讲,会增加其人身自由权受限制期限;对于一般被告方而言,也会因为案件办理限期太长而加剧精神上、在精神上,及其精 力、财产里的压力;对受害人来讲,往往会使之受到损害的正当权益无法得到尽量早的赔偿和慰藉,减少办案期限有益于摆脱之上缺点,维护保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有益于提升司法效率。刑诉法往往要求办案期限,即是为了保证侦察、核查 提起诉讼、审理的顺利开展,其实是为了提升司法效率,保证立即查明犯罪行为,处罚违法犯罪,确保无罪的人不会受到追责。尽管刑诉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了“在取保侯审、监 视定居期内,不可终断对案件的侦察、提起诉讼和案件审理”,但是由于法律的规定办案期限很长,导致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的案子在侦察、提起诉讼、审理环节长期闲置,拖延不 决。减少办案期限,有益于保证案子立即申请办理,提升司法效率。
第三,有益于提高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刑诉法对拘捕案子的侦察、提起诉讼、审理阶 段,都进行了具体而详尽的要求,并且其大部分案子的办案期限相较于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的案子要短得多。在司法实践中,采用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的案子大多是犯 罪情节较轻,证据确凿,很有可能被判
管控、拘留或是单独可用附加刑的轻度、简单刑事案。那样出现了犯罪情节重、案件繁杂的案件办理限期短,而犯罪情节 轻、案件简单办案期限相对性长不和睦状况,这类“厚此薄彼”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刑诉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因而,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案子审理案件 限期要相对应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