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外部监督有益于拘捕所决定的公平
由来:江西赣州检察院 创作者:杨涛 日期:10-05-30
从2004年9月1日起,四川省检察系统将执行一项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拘捕嫌疑人时需书面告知其有权利不服气被抓。一旦嫌疑人不服气保持拘捕确定,办案人还须运行监督制度接纳人民监督员监管。(《天府早报》8月30日)
众多新闻媒体在报导这条消息时,关键紧紧围绕“嫌疑人有权利不服气被抓”,觉得这是一个提升。实际上,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条文早就有要求,嫌疑人觉得检察系统的拘捕确定非法的,其本人、亲属和聘用的律师可向检察系统明确提出投诉,规定变更强制措施。只不过是,四川省检察系统规定检察人员向拘捕嫌疑人书面告知其有权利不服气被抓。
在笔者看来,四川省检察系统创新与反映对维护人民权利体现在,一旦嫌疑人不服气保持拘捕确定,办案人须运行监督制度接纳人民监督员监管。那样就在那犯罪嫌疑人的投诉中引入了保持中立的第三者进行监管,反映公布、公平公正、公平,让犯罪嫌疑人的投诉支配权能真正切实落实,进而就会更有益于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获得维护。
拘捕是很强硬的强制执行措施,它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的夺走能从二个月到一年多的时长。但是,由于拘捕是一种流程化的举措,针对拘捕确定有异议的救助,法律法规并没设定严苛和优化的保证程序流程,做出拘捕所决定的检察系统,接纳不服气投诉基本都是检察系统,其影响力没有可信性,有悖“所有人不可以做好自己案子的审判长”的法理学。并且,检察系统针对不服气投诉的核查都没有类似法院案件审理一样的公布流程和具体审理期限。救助程序流程的不足,导致一些地区司法部门乱用拘捕对策,超期羁押的情况也屡禁不止。
四川省检察系统在拘捕确定有异议的救助程序流程,勇敢地引进外部监督,让人民监督员监管检察系统对拘捕确定不服气投诉的核查,让这一核查全过程在太阳底下开展。这是一个有利于公正司法的壮举,这一壮举不但可以更有助于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将导致检察系统已经实施的人民监督员规章制度活力四射。
但是,小编认为,使得拘捕确定和拘捕确定有异议的救助程序充分体现公布、公平公正、公平,还应该引进审判长针对拘捕所决定的核查。由审判长用开庭审理程序做出拘捕确定,或检察系统做出拘捕确定后,容许嫌疑人向审判长投诉,审判长用开庭审理程序做出维护保养或是更改的确定。小编期待,四川省检察系统这一体制机制创新能够引起大家更多的针对拘捕对策存在的问题去思考,进而进一步推动对拘捕措施改革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