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捕是经过法院确定、检察院确定或准许,由公安机关实行,依规夺走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并给予关押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依据《刑诉法》第60条规定,拘捕务必同时具有下列3个条件:
有确凿的证据有犯罪行为;
也许被判刑期以上酷刑;
有拘捕必需。即采用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等手段,尚不够
以避免产生社会危害性,然而有拘捕必须的。
要是在审理环节,法院有权利依规决定逮捕;要是在侦察、起诉阶段,检察院有权利依规确定或批捕。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突发情况,即必要时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是省级以上人民代表,也必须获得区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执委或常务委员(交流会闭会期间)的批准,即可确定或批捕。
拘捕的执行权由公安机关履行。
《刑诉法》第71条的规定,公安部门拘捕人的时候,务必提供逮捕证。逮捕后,除妨碍侦察或者无法通告的情况之外,理应把拘捕的原因及关押的场所,在24h之内通告被逮捕人家人或是它的所属单位。
《刑诉法》第72条的规定,公检法机关对拘捕的人都会必须要在逮捕后的24h之内开展审讯。当发现不应该拘捕时,需要马上释放出来,发送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