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检察机关证据)逮捕措施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2-09-06 15:30: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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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诉法出台后,各个检察系统基本都可以精确运用法律要求,积极主动做好本职工作,依规三打击一整治,保护了社会政治和治安稳定,为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造就了稳定的大环境。但检察系统在执行过程中也存有很多实际问题,就拘捕措施可用来讲,检察系统存有的关键问题有:

一、对直接证据要求的规定较高。尽管刑诉法已经将拘捕的前提条件“关键犯罪行为早已查明”修改为“有确凿的证据有犯罪行为”,放宽了拘捕对策适用标准,但检察系统在审查批捕过程,因担心法院案件审理里出现直接证据严重不足的问题,但在拘捕阶段就需要“证据确凿,证据充分”。其核心表现就是:一些案子的不批准原因是“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而非以“直接证据不符逮捕条件”为理由。因为检察系统在拘捕环节上相关证据规定较高,导致一些应予以拘捕的犯罪嫌疑人没被拘捕,导致案子的降格处理外流。

二、对法律的规定含义掌握得不够精确。国家赔偿法有关“对没有犯罪事实得人不正确拘捕的,作出拘捕所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相关规定,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中国公民有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力,推动国家行政机关依规行使权力”,刑事赔偿得一个关键原则“没罪关押赔付”,是指对无罪的人实行了限定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执行措施,我国才承担连带责任,但对犯法得人给予拘捕关押,即便在随后的诉讼过程中,因免诉或其它法律规定情况而免于承担刑事责任的,国家都不承担连带责任。司法实践中,检察系统担忧发生因错捕而赔偿情况,对逮捕条件把握较严,导致一些刑事犯罪没法给予立即有效地严厉打击,而引起降格处理案子外流。

三、监察设施内部结构考核指标不足科学合理,而发生该捕不捕地状况。对公安部门移送起诉地案子,刑诉法明确了检察系统应当依法作出提起诉讼或免诉二种确定,分别明确了提起诉讼与不起诉的法定程序。也不提起诉讼或存疑不起诉。考评提起诉讼和不起诉决定可以以是否满足法定程序为限度,不起诉决定只需符合规定,都是合理合法正确。而监察设施内部结构却以提起诉讼和免诉案子的比例来考评提起诉讼工作中,从而以至于在审查批捕环节便以起诉标准来定义及要求批捕。担忧因诉不出来而找理由和原因作出不予以批捕确定,导致刑事侦察工作中没法顺利开展,一些嫌疑人重脱法网决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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