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7 16:31:11来源:法律常识
只需有重要犯罪嫌疑就得拘捕,而且现在“有确凿的证据有犯罪行为”才可以拘捕的需求太高。中国政法大专家教授宋英辉觉得,逮捕条件太高,造成侦察员为怕犯罪嫌疑人逃走而超期羁押,想要改变这样的情况,就需要优化和修改逮捕条件。
拘押后通常拘捕不上
林:拘押后超期羁押跟拘捕的相关规定有关系吗?
宋:因为在我国逮捕的条件太高,许多嫌疑人拘留了,但还评不上逮捕条件,侦查机关但怕将人放跑了,于是便超期羁押。
林:怎么个“高”法?
宋:现今逮捕条件是“需有确凿的证据有犯罪行为,有些直接证据早已查证属实,违法犯罪很有可能被判刑期之上酷刑,而且有拘捕必需”。
这种要求规定在拘押后需在极短的时间里把很多情况都弄清楚,公安机关有时没法做到,她们就会想,我又无法使他走掉,我搜又查不太清楚,因此索性扣着人没放,这个就可以延长拘留时间。
有重要犯罪嫌疑就得拘捕
林:所以您就提出要改为“有重要行为就得拘捕”?
宋:准确的说就是将“有确凿的证据有犯罪行为”修改为“有确凿的证据嫌疑人有重要犯罪嫌疑”。这两者的区别就是前者十分确立的,并不是说有证据错误,只是说有一些前提下很有可能并不是那么明确,但有重大犯罪嫌疑也要拘捕。现今法律法规造成这样的事情包含不上去,这个就促使一些人应当拘捕可是拘捕不上,一个不良影响是超期羁押,另一个不良影响是没有办法就排掉(嫌疑犯),排掉以后就会走掉。
林:什么叫“重要行为”?
宋:例如,在身旁或住所发觉作案工具、或者有些人指认违法犯罪等,具体要求还要优化。关键在于“重要行为”并不等于已有确凿的证据犯罪了。如此更加有效和切合实际,也能与拘押措施健全相连接。
现今逮捕条件还有点太抽象化,不太好实行,如今总的态势便是会对它进一步细化。
降低不必要关押
林:但这给人的印象像是拘捕的范畴增加了,是否会关押的人更多了?[page]
宋:关键还是最终实际情况的明确,假如把他设计方案好啦也会减少关押。我们现在做了许多调查,结合实际有可能是被判刑期之上酷刑的一般都拘捕,而这些人许多是不用拘捕的。针对不容易逃跑的嫌疑犯,我们要尽量应用取保侯审。还有就是拘捕以后应当尽早通告亲属,一起让专业律师干预,这都设计方案好啦也会减少不必要关押。
林:你还提到在超期羁押的情形下拘留所还可以放人?
宋:的。现在都在考虑要求期满并没有申请办理增加办理手续直接放人,这一权利要给拘留所,羁押期限期满以前拘留所就要提示侦察单位,不放人拘留所也要放。
对拘捕不服气应可规定人民法院核查
林:倘若碰到捕不对的情况呢?
宋:大家还应当设计一个救助程序流程,便是如果对于拘捕不服气,或者拘捕期限到了还不放人,即可申请人民法院来审查逮捕对不对。
林:有些人也提到拘捕的批准权应交到审判长。
宋:我觉得这类构想不太现实,尽管它应该是在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创新方向。我觉得仍应保存检察系统对拘捕的准许、决策权,但是同时应授予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申请办理司法审查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