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8 14:00:01来源:法律常识
司法实践中有这种情况:某嫌疑人被检察系统批捕,公安部门实行后变更为取保侯审或监 视定居,检察系统觉得变动强制执行措施不合理明确提出改正建议,或是嫌疑人在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期内违规理应撤消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给予拘捕。有些公安部门 依据原批捕确定又立即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收监执行。小编认为,这种行为不当之处,批捕确定只有一次执行效力。其原因是:
1.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明文规定,“逮捕后公安部门变更为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就发现必须拘捕的,检察院理应再次 申请办理拘捕办理手续”。这儿虽然只提及检察系统应再次申请办理拘捕办理手续,可事实上检察系统批捕要以公安部门提请逮捕为原则的,因而,最好的办法是由公安机关再次 将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报请检察系统批捕,在检察系统做出批捕决策后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2. 依据原批捕确定又立即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触犯嫌疑人合法权利。拘捕是公安部门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法的正常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开展关押,暂 时夺走其人身自由权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刑诉法明确了严格标准和流程。原批捕时的前提条件随着时间推移和诉讼的进度可能发生一定的改变,在决定是否有 拘捕如果需要,应该根据那时候嫌疑人所涉嫌犯罪的客观事实及人身危险水平来决定,在对该批捕确定实行后变更强制措施,又觉得理应拘捕的,理当再次报请检查 行政机关核查,由检察系统做出是不是批捕的决策并送公安部门实行。因而,再次申请办理拘捕办理手续并不是在无效劳动,并不是多余。[page]
3. 原批捕确定事实上已经失去法律认可,不可由此再度执行逮捕。公安部门执行逮捕后改成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的,原拘捕的强制执行措施已经被一个新的强制执行措施所替代, 对犯罪嫌疑人不可以再度可用。除此之外,拘捕作为一种确保刑事诉讼法正常进行的强制执行措施,并不是对犯罪嫌疑人开展在法律上点评解决,都没有确定嫌疑人实体权利的 具体内容,也没有结束刑事诉讼法的效力,因此,再次申请办理拘捕办理手续并不违反“严禁双向风险”标准或“一事不再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