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财产案件)错误逮捕的确认

时间:2022-09-08 16:31:12来源:法律常识

检察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标准(实施)(1997年1月15日)
第九十六条 对我院侦察单位移交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备本标准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要求的情况,经检察长或是检察委员会确定不予以拘捕的,审查逮捕单位理应将不予拘捕的决策连着案件档案提交侦察单位。侦察单位应根据检察长或是检察委员会的决策,决定是否再次侦察、是否要采用别的强制执行措施。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该通告公安部门马上释放出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法院行政赔偿确定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2004年8月10日)
第十一条 被申请办理确定的案子在本审理、执行中,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确定违反规定:(一)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是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释放出来后,未依规撤消拘捕所决定的;(二)封查、扣留、冻洁、追讨与刑事案不相干的合法财产,并造成危害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对没有执行防碍诉讼行为得人、失信执行人、执行异议人等,采用或是反复采用逮捕、拘押、处罚等强制执行措施,且未依规撤消的;(四)行政拘留超出法律法规或是认定书确立的的期限;(五)超出规定额度执行司法部门罚款的;(六)违反法律法规要求采用或是解除保全对策,给确定申请者造成危害的;(七)超标的查封、扣留、冻洁、卖掉或是实行确定申请者可分离的资产,给申请者造成危害的;(八)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反复封查、扣留、冻洁确定申请者资产,给申请者造成危害的?? (九)对封查、扣留的财产有意拒不履行监管职责,产生损毁或者其它严重危害,给确定申请者造成危害的;(十)对已找到的被执行人的资产,有意推迟实行或者是不实行,造成强制执行财产的外流,给确定申请者造成危害的;(十一)对理应恢复执行的案子不予以恢复执行,造成强制执行财产的外流,给确定申请者造成危害的;(十二)并没有法律规定将案件执行款物实行给被告方或是第三人,给确定申请者造成危害的;(十三)违反规定封查、扣留、实行第三人资产,给第三人造成危害的;(十四)对依规理应拍卖资产未竞拍,强制将资产卖掉或是以物抵债,给确定申请者造成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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