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够变更或消除拘捕的情况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对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合乎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机关能将拘捕给予变更或消除:
1.身患严重的疾病的。
2.已经孕期或喂奶自身新生儿的女性。
3.案子不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受理的。刑诉法第74条规定:嫌疑人、被告被羁押的案子,不可以在法律的规定侦察关押、移送起诉、一审、二审时间内受理,要再次核实、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能够取保侯审或是监视居住。
对拘捕超出法定时限的,以下工作人员依规可以要求消除:(1)嫌疑人、被告。(2)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表或是直系亲属。(3)嫌疑人、被告委托侓师及其它辩护律师。
对拘捕超出法定时限而要求消除的,依规需向原准许、所决定的法院、检察院提交申请,原准许、所决定的行政机关通过核查,针对查清拘捕的确超出法定时限的,有责任尽早改正,给予变动或是消除。
(二)理应变动、撤消或消除拘捕的情况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对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合乎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机关应该将拘捕给予变动、撤消或消除:
1.第一审法院判处管制或是宣告缓刑及其独立可用附加刑,裁定并未产生法律效力的。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内,被告被羁押的时间也已经到了第一审法院并对被判的有期徒刑的期限。
3.不符拘捕的适合标准。刑诉法第73条的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一旦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采取强制措施不正确的,应当立即撤消或是变动。公安部门释放出来被逮捕的人或变动拘捕措施,理应通告原核准的检察院。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其法定代表、直系亲属和委托侓师有权利申请取保候审。
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必须变更强制措施或是释放出来的,确定行政机关应该将变更强制措施认定书或是释放出来通知单提交公安部门实行。
(三)理应变更为拘捕的情况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针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理应变更强制措施,改成拘捕:
1.已取保侯审或是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违背刑诉法第56、57条的规定的被取保候审人或是被监视居住人们在取保侯审或是监视居住期内的责任义务,不逮捕可能会发生社会发展可怕的。
2.理应拘捕但是因为身患严重的疾病,或者已经受孕、喂奶自身新生儿的女性而未作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病症治愈或是哺乳期间己满的。[page]
公安司法机关确定变更强制措施,给予拘捕的,理应通告承担实行取保侯审或是监视居住的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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