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1:20:00来源:法律常识
依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侦查终结的案子,应根据案子的不同的情况,各自做出移送审查起诉或是撒案的处分决定。
公安部门侦察的案子,侦查终结后,对犯罪行为清晰,直接证据的确、充足,依规理应追责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子,理应制做《起诉意见书》,和卷宗原材料、直接证据,一并移交平级检察院核查确定。针对犯罪情节轻微,依规不用刑事追究或是免去酷刑的案子,公安部门应制做《不起诉意见书》,移交检察院移送起诉。另《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在侦察环节中,发觉不可对犯罪嫌疑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应撒案;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及时释放出来,发送给释放证明,而且通告原批捕的检察院。在其中不可对犯罪嫌疑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就是指查清此案不会有犯罪行为或是嫌疑人的个人行为合乎《刑事诉讼法》第15 条规定。侦查机关通过侦察,发觉不可对犯罪嫌疑人承担刑事责任时,也应当立即结束侦察,做出撒案的决策,并制做《撤销案件决定书》。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及时释放出来,并发送给释放证明,与此同时通告原核准的检察院。
结合实际,对依规通过侦察,在法定时限内仍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判罪直接证据欠缺的案子,应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对犯罪嫌疑人理应进行释放出来并消除其嫌疑人的影响力。其实这样,并不等于案子的撤消,假如犯罪行为确已产生,案子也不应撤消,理应再次侦察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