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捕嫌疑人、被告,一律由公安机关实行。公安部门在收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务必立即执行,并把实行的现象通告检察院、法院。公安部门执行逮捕的程序是:
1.针对检察院准许或是确定,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须经省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任人审签逮捕证,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工作的人员不能低于2人。执行逮捕时,应向被逮捕人提供逮捕证,并勒令被逮捕人们在逮捕证上签名(盖公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回绝在逮捕证上签名或按手印的,需在逮捕证上注明。
3.拘捕嫌疑人、被告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部门、准许或决定逮捕的检察院或是做出拘捕所决定的法院,必须在24小时内开展审讯。针对发觉不应该拘捕的,理应变更强制措施或是马上释放出来。马上释放出来的,理应发送给释放证明。除妨碍侦察或者无法通告的情形外,需在24h之内将拘捕的原因及关押的场所,通告被逮捕人亲属或所属单位。不方便公告的,应先不公告的缘故在卷宗中标明。
4.到外地拘捕的,公安理应通告被逮捕人所在地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到异地执行拘捕时,应带上批捕认定书以及团本、逮捕证、证明信及其被逮捕人违法犯罪常用材料等,被逮捕地公安部门理应执行异议。
5.公安部门释放出来被逮捕得人,或者把拘捕变更为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的,理应通告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