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捕,就是指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和法院,为了避免嫌疑人或是被告执行防碍刑事诉讼法的举动,逃避侦查、提起诉讼、审理或是产生社会危险性,而依规临时夺走其人身自由权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拘捕是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措施里最强硬的一种,它不但剥夺了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并且逮捕后除发觉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和合乎变更强制措施要求的之外,对被逮捕人关押期内一般需到法院判决生效才行。恰当、及时的应用拘捕对策,能够发挥出三打击一整治、维系社会秩序的重要意义,高效地避免嫌疑人或是被告串供、摧毁或是伪造证据罪、自尽、逃走或再次违法犯罪,有利于全方位搜集证据、查清案件、确认违法犯罪,确保侦察、提起诉讼、审判活动的顺利开展。因此拘捕有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重要途径。但如果过多可用拘捕,错捕滥捕,便会损害可怜,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和法律权利,毁坏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权威性,危害公安司法机关的威性。因而,应该始终坚持“少捕”和“慎捕”的刑事政策,坚决做到不枉不纵,即不该捕不捕,也无法以捕代侦,随意拘捕。对没罪而错捕的,要依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对受害者给予赔付。
为了避免拘捕的过多可用,刑诉法第60条的规定:对确凿的证据有犯罪行为,也许被判刑期之上酷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采用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等手段,尚不能预防产生社会危险性,然而有拘捕必须的,能够拘捕。这一规定规定拘捕务必同时具有下列三个条件:
1.有确凿的证据有犯罪行为。依据相关规定,有确凿的证据有犯罪行为就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1)有确凿的证据出现了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既能是单一刑事犯罪这一事实,还可以是多个刑事犯罪中任何一个刑事犯罪这一事实。对执行好几个刑事犯罪或是一同犯罪案的犯罪嫌疑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就可以:有确凿的证据犯过数罪中的一罪的;有确凿的证据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违法犯罪;共犯中已经有确凿的证据有违法行为的。(2)有确凿的证据犯罪行为是嫌疑人开展的。(3)证实嫌疑人执行刑事犯罪相关证据已经有查证属实的。拘捕有别于判罪,拘捕标准的小于判罪标准的,没有要求证实嫌疑人执行刑事犯罪的所有直接证据早已查证属实,要求的是有证据已经被查证属实就可以。
2.很有可能被判刑期之上酷刑。这也是有关违法犯罪严重度的相关规定。根据已经有确凿的证据的犯罪事实,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基本判断嫌疑人、被告很有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酷刑,而非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留、单独可用附加刑等轻刑或是有可能被免去酷刑的,也符合逮捕条件。
3.采用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等手段,尚不能预防产生社会危险性,然而有拘捕必须的。因为拘捕是很强硬的强制执行措施,只会在确实有如果需要才能够可用。即便嫌疑人、被告同时符合二项标准,但采用取保侯审或是监视居住足够避免其危害社会的,即无拘捕必需,不可拘捕。2001年8月6日最高检察院和国家公安部联合发文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项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是“有拘捕必需”:(1)很有可能继续执行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的;(2)很有可能摧毁、伪造证据罪、影响见证人做证或是串供的;(3)很有可能自尽或是逃跑的;(4)很有可能执行威胁恐吓的行为;(5)很有可能妨碍别的案件侦查的;(6)别的可能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同条还要求,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暴力行为和窦汇区违法犯罪等严重影响社会管理和公共秩序及其很有可能妨碍侦察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以拘捕。[page]
拘捕的以上三个条件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嫌疑人、被告仅有同时具有这三个条件,才会对其拘捕。仅有严苛把握拘捕的适合标准,才可以防止错捕和滥捕情况的产生。
依据法律规定,对理应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假如身患严重的疾病,或者已经受孕、喂奶自身新生儿的女性,可以采取取保侯审或是监视居住的办法。所说严重的疾病一般指无药可救、濒临死亡、比较严重传染性疾病等。所说宝宝指没满1周岁少年儿童。这一规定展现了人道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