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9 18:00:01来源:法律常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执行拘捕须具备三个条件:有确凿的证据有犯罪行为;也许被判刑期之上酷刑;有拘捕必需。大家了解,假如嫌疑人、被告具有前两个标准,可是采用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方式,能够防止社会危险性的产生,也就没有拘捕的重要。然后一个标准至关重要,属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拘捕必需,则并不采用拘捕对策,即仅对这些非拘捕不能的专业人才执行拘捕。
在实践中,对这一条的理解实行差异很大,为避免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办案人员通常严格把握,觉得可捕并不捕的,以捕为上。恰当可用“有拘捕必需”,既有益于三打击一整治,确保案子的成功起诉,又可最大程度地维护公民人身自由权,十分重要。办案人员要克服怕有责任心的观念,尽职尽责地核查每一起拘捕案子。
对于我们来说,对这一条可在这几个方面掌握:过失犯罪或一般刑事案件,恶变或社会危害性小一点;犯罪情节较轻、处决较轻;犯罪嫌疑人服务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及其自首、坦白交代有立功表现的;日常表现好属有时候犯一般罪刑的,这些,并不捕。群众反映强烈、众怒比较大的,一般不需作并没有拘捕必需不批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