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0 16:31:06来源:法律常识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要求:检察院核查案子,有权要求公安部门给予法庭审判所必须的案件材料;觉得确实存在此方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以不法方式搜集证据情况的,有权要求对其证据收集的合理合法作出说明。
检察院核查案子,对需要补充侦查的,还可以退还公安部门补充侦查,也可以自己侦察。
针对补充侦查的案子,理应在一个月之内补充侦查结束。补充侦查以二次为准。补充侦查结束移交检察院后,检察院重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二次补充侦查的案子,人民法院依然觉得证据不充分,不符起诉条件的,理应做出免诉的决策。
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实施)(2012调整)
第四百零一条检察院针对公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子,发觉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是合乎刑诉法第十五条要求的情况之一的,经检察长或是检察委员会确定,理应做出不起诉决定。针对犯罪行为并不是嫌疑人所做,需重新侦察的,必须在做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原因,将卷宗原材料退还公安部门并提议公安部门再次侦察。
第四百零二条公诉案件单位针对我院侦察单位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子,发觉具备本标准第四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况的,理应退还我院侦察单位,提议做出撒案的处理方法。
第四百零三条检察院针对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子,依然觉得证据不充分,不符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是检察委员会确定,理应做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针对通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子,觉得证据不充分,不符起诉条件,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须的,能够做出不起诉决定。
第三百八十条检察院觉得违法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是遗漏罪行、忽略同案嫌疑人等情况必须补充侦查的,理应明确提出具体书面意见,和卷宗原材料一并退还公安部门补充侦查;检察院也可以自己侦察,如果需要有权要求公安部门给予帮助。
第三百八十一条检察院公诉案件部门对我院侦察单位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子审核后,觉得违法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是遗漏罪行、忽略同案嫌疑人等情况必须补充侦查的,应向侦察单位明确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和卷宗原材料一并退还侦察单位补充侦查;如果需要也可以自己侦察,有权要求侦察单位给予帮助。
第三百八十二条针对退还公安部门补充侦查的案子,理应在一个月之内补充侦查结束。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准。
补充侦查结束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重算审查起诉期限。
检察院公诉案件单位退还我院侦察单位补充侦查期限、频次依照此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百八十三条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确定自主侦察的,必须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察结束。
1、补充侦查的现象主要有两种。即假如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院核查以后,必须补充侦查时,既能决定将案子退还公安部门补充侦查,还可以确定自主侦察,如果需要有权要求公安部门帮助。可是,假如是检察院自主侦查终结的案子必须补充侦查的,则不退款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的规定,针对退还公安部门补充侦查的案子,理应在一个月之内补充侦查结束;检察院移送起诉期限从案子补充侦查结束移送起诉之日起重算。检察院移送起诉中确定自主侦察的,必须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察结束。
3、补充侦查次数不能超过2次。这不仅指退还公安部门补充侦查的案子,也包含检察院确定退还侦察单位补充侦查的案子。
4、通过补充侦查的案子,人民法院依然觉得证据不充分,不符起诉条件的,理应做出免诉的决策。目的是为了维护保养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避免案子久拖不决,提升诉讼效率。 (《刑诉法171条第四款)
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六十二条
针对公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子,发觉嫌疑人并没有违法犯罪活动的,理应书面说明原因将案件材料退还公安部门解决;发觉犯罪行为并不是嫌疑人所做的,理应书面说明原因将案件材料退还公安部门并提议公安部门再次侦察。假如嫌疑人早已被逮捕,理应撤消拘捕确定,通告公安部门马上释放出来。
第二百六十三条
移送起诉单位针对我院侦察单位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子,发觉具备本标准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理应退还我院侦察部门建议做出撒案的处理方法。
6、对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子,原侦察单位理应对案件这一事实、直接证据和定性处理建议开展用心、系统地核查,研究分析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建议,针对不同状况,报省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任人准许,各自作如下所示解决:
(一)原评定犯罪行为清晰,直接证据不足足够的,在补充证据后,理应制做《补充侦查报告书》,移交检察院核查;对有些直接证据没法补充的,理应作出说明;
(二)在补充侦查环节中,发觉一个新的同案犯或是一个新的罪刑,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的,理应再次制做《起诉意见书》,移交检察院核查;
(三)发觉原评定的犯罪事实有重要转变,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理应再次明确提出处理决定,并把处置结果通告退查的检察院;
(四)原评定犯罪行为清晰、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正确的,理应说明原因,移交检察院核查。
法院和检察院都能够最后决定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现分为两种: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的规定:“检察院核查案子,对需要补充侦查的,还可以退还公安部门补充侦查,也可以自己侦察。针对补充侦查的案子,必须在1个月之内补充侦查结束。补充侦查以2次为准。补充侦查结束移交检察院后,检察院重算审查起诉期限。针对补充侦查的案子,人民法院依然觉得证据不充分,不符起诉条件的,能够做出免诉的决策。 ”
1.补充侦查的现象主要有两种。即假如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院核查以后,必须补充侦查时,既能决定将案子退还公安部门补充侦查,还可以确定自主侦察,如果需要有权要求公安部门帮助。可是,假如是检察院自主侦查终结的案子必须补充侦查的,则不退款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的规定,针对退还公安部门补充侦查的案子,理应在一个月之内补充侦查结束;检察院移送起诉期限从案子补充侦查结束移送起诉之日起重算。检察院移送起诉中确定自主侦察的,必须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察结束。
3.补充侦查次数不能超过2次。这不仅指退还公安部门补充侦查的案子,也包含检察院确定退还侦察单位补充侦查的案子。
4.通过补充侦查的案子,人民法院依然觉得证据不充分,不符起诉条件的,理应做出免诉的决策。目的是为了维护保养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避免案子久拖不决,提升诉讼效率。 (《刑诉法171条第四款)
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六十二条
针对公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子,发觉嫌疑人并没有违法犯罪活动的,理应书面说明原因将案件材料退还公安部门解决;发觉犯罪行为并不是嫌疑人所做的,理应书面说明原因将案件材料退还公安部门并提议公安部门再次侦察。假如嫌疑人早已被逮捕,理应撤消拘捕确定,通告公安部门马上释放出来。
第二百六十三条
移送起诉单位针对我院侦察单位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子,发觉具备本标准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理应退还我院侦察部门建议做出撒案的处理方法。
6.对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子,原侦察单位理应对案件这一事实、直接证据和定性处理建议开展用心、系统地核查,研究分析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建议,针对不同状况,报省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任人准许,各自作如下所示解决:
(一)原评定犯罪行为清晰,直接证据不足足够的,在补充证据后,理应制做《补充侦查报告书》,移交检察院核查;对有些直接证据没法补充的,理应作出说明;
(二)在补充侦查环节中,发觉一个新的同案犯或是一个新的罪刑,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的,理应再次制做《起诉意见书》,移交检察院核查;
(三)发觉原评定的犯罪事实有重要转变,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理应再次明确提出处理决定,并把处置结果通告退查的检察院;
(四)原评定犯罪行为清晰、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正确的,理应说明原因,移交检察院核查。
法院案件审理时期的补充侦查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和第200条规定,在法院案件审理环节中,检察人员发觉立案侦查的案子必须补充侦查,并给出补充侦查推荐的,法院能够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必须在1个月之内结束。
此外,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要求,仲裁庭在案审环节中,发觉被告可能会有投案自首、有功等法律规定量刑情节,而提起诉讼和移交的案件材料里没有这一块的案件材料的,理应通告检察院移交。
审核期内,被告明确提出一个新的有功案件线索的,法庭能够提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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