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4 13:30:00来源:法律常识
有关询问证人地点,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九十七条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十七条(下称《规定》)进行了专门性的相关规定,但因二者之间的相关规定自身具有分歧,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了解地址“不合法”的证词被视为“失效” 的情况经常发生。小编从此谈点浅显的观点,而求毛遂自荐。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范:“办案人询问证人,可以去见证人的所属单位或是住所开展,但 是一定要提供检察院或是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在适当的时候,还可以通告见证人到检察院或是公安部门给予证词。”《规定》第十七条对于此事表述:“办案人 询问证人,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开展,不可再行特定别的地址。”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询问证人场所的要求,其措辞是“能够”而非“理应”,但《规 定》明确提出办案人不可再行特定别的地址,不但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存有显著分歧,并且限制办案人明确调查取证场所的权利,见证人挑选做证场所的权 利也受到了一定的夺走。
在什么地址询问证人不但关系着证据搜集,也关系着见证人支配权的保障和收集到的实际效果。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询问证人 地点主要包括三处:一是见证人的所属单位;二是见证人住所;三是公安部门、检察院的办公地址。理应说,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相关三处地址中的所有一处地址了解证 人都可以的。但是由于客观条件较为复杂,有些见证人是个体工业或者农户,无工作企业,或是大壮住所了解不便;或者从有益于调研去考虑也就只能到公安机关司法部门 行政机关给予证词,这便是刑事诉讼法所讲的“如果需要”。总而言之,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既要了解审理案件的需求,在见证人有益于给予阐述地点开展了解,也需要综合考虑见证人自已的特 点,尽量选便捷见证人地点开展了解,如针对行为极其不方便的老人也就只能在其所在的场所开展了解。理应强调,我们不应该机械地了解以上三处场所的要求,首 先,不应先企业仅解读为所在单位,还可以是学习院校;住所不可只指其居所,还可以是别的住所,但应以见证人实际居住为原则。次之,在公安司法机关了解证 人,应该是指公安司法机关的办公地址,而非公安司法机关指定别的地址,如宾馆、餐馆。
《规定》对见证人地址限制目地不外乎取决于牵制公安司法机关随便扩大自己的权利,危害见证人合法权利。由于现在对见证人法律认可制度不完善,再加之见证人经费预算保障体系并没有创建,假如公安司法机关可以任意特定别的地址了解,这一权利一旦被乱用,见证人的权力就无法得到很好的维护。
但司法实践中使办案人困惑不已是指:有些见证人因担心威胁恐吓等因素,不愿则在住所或单位接纳办案人的证据调查;也有一些见证人不肯到侦查机关接纳 了解,反而是根据某类考虑到明确提出到另一个地址接纳了解。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又无法强制性见证人在指定地点接纳了解,假如,办案人在《规定》之外地点开展了解,所收 集的证词常常会因为地址不合法所以被觉得失效。而见证人凡符合《规定》地点在极不情愿的态度下,又难以客观性、全面地给予提知晓的案子具体情况。这种客观条件的 存有,势必会使办案人左右为难,对侦察的工作顺利开展产生一定影响。
见证人对做证地址选择权是见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办案人应根据证 据的具体情况和案例状况明确见证人做证地址,在见证人情况属实过程中对见证人开展了解。假如严格执行《规定》,势必会使一些案子因为无法在适合地址调查取证造成错过了最好时 机。例如办案人千方百计地找见证人,只因调查取证地址不适合而未能现场储存证词,当再度调查取证时,见证人却不知所终;针对见证人病重或是将要出国留学等状况而言,因证词 将随时都可能损毁,这时候更不可以办案人按《规定》中地点开展调查取证,而只有就近及时的对证词开展储存,以确保侦察工作中顺利开展。不然,可能使侦察工作困难 增加,扩大诉讼成本,有一些案子因错过了了解机遇变为悬案,不可以融入刑事侦察的需求。 总的来说,小编认为《规定》已难以适应现实生活的刑事侦察必须,反过来给客观性、全方位、及时的搜集证据设路障,产生艰难,提议对这一规定修改为:“办案人询问证人,应当按照刑诉法第九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开展,可以根据见证人意向特定别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