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1 14:00:08来源:法律常识
第一百一十条 (搜察中个人和单位的协助义务)
单位或者个人,有责任依照检察院和公安部门的需求,拿出能证明嫌疑人犯法或是没罪的证据、证据、电子证据。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七十四条 检察院可以要求相关个人和单位,拿出能证明嫌疑人犯法或是没罪相关证据。
(释解)
此条讲的是搜察中个人和单位的协助义务的相关规定。
与违法犯罪行 为作抗争,既是专门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责,与此同时也要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为了迎合办案人高效地与犯罪行为抗争,使无罪的人早日摆脱诉累,单位或者个人都应该积极主动协 助办案人开展搜察。依据此条规范,单位或者个人对于那些很有可能证实嫌疑犯犯法或是没罪的证据、证据、电子证据,务必立即拿出。假如有意隐瞒事实真相, 不予拿出与违法犯罪相关的证据、证据、电子证据的,应负法律责任。
此条新增加 添加了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是为了与此方法第42条相关证据种类的相关规定相协调。所说电子证据,就是指选用科技进步方式,运用图象、音箱及计算机存储体现的信息和资料 来验证案子具体情况的一种直接证据,包含视频、磁带、发传真材料、胶片、小型胶片、录音、计算机存储数据与等资料。伴随着科技进步的发展,电子证据越来越 越普遍地步入社会日常生活。电子证据在一些违法犯罪如日益猖狂的电脑违法犯罪等新型犯罪行业,已经成为不可缺少的关键案件材料。因而,针对能证明嫌疑人犯法或是无 罪的电子证据,单位或者个人都有责任拿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