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行政诉讼法要求,办案人觉得必须扣留犯罪嫌疑人的电子邮件、电文时,经公安部门或是检察院准许,就可以通告电力行政机关将相关的电子邮件、电文检交扣留。不用再次扣留时,应即通告电力行政机关。
扣留电子邮件、电文一定要出自于侦查案件的需求。我国现行宪法明文规定,除因国防安全或是查证违法犯罪的需求,由公安机关或是检察系统按照法律的规定程序流程对通讯开展安全检查外,一切机构或个人不予以任何借口侵害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我国刑法对侵害中国公民通信自由支配权的犯罪和邮政快递工作员私自开拆或是藏匿、毁弃电子邮件、电文的犯罪也都都进行了明文规定。因而,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遭受中国法律的严苛维护,不可随意侵害。对犯罪嫌疑人,一样要保护它的通信自由支配权,不可并对电子邮件、电文随便开展扣留。刑诉法所规定的“办案人觉得必须扣留犯罪嫌疑人的电子邮件、电文”,并不是说办案人在评定必须扣留犯罪嫌疑人的电子邮件、电文时,可凭主观性想像,想扣留就扣押,反而是应该具有一个相对比较客观规范,的标准便是扣留的电子邮件、电文要和案子的侦察相关,出于案件侦查里的实际需求,与案子不相干的电子邮件、电文不可以扣留。扣留犯罪嫌疑人的电子邮件、电文,包含扣留别人发送给犯罪嫌疑人的和嫌疑人发给对方人电子邮件、电文,在其中“电子邮件”指通过邮政部门收寄的信函、印刷物、邮寄包裹、汇钱通告及其书报刊等。
扣留犯罪嫌疑人的电子邮件、电文需要经过公安部门或是检察院准许,电力行政机关执行异议。办案人觉得必须扣留犯罪嫌疑人的电子邮件、电文时,要请示所属的公安部门或是检察院准许,通过审批后即可进行扣留。实行扣留时,一般要当众通告电力行政机关,办案人除开提供必须的工作中身份证证件外,还应该提供公安部门或是检察院准许扣留电子邮件、电文文件证实。对扣留的电子邮件、电文理应开列清单,由办案人及有关电力工作员签字或盖公章。在情况下,办案人还可以用提前通知电力行政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电子邮件、电文先予扣留,但理应详细描述自己工作的身份状况、必须扣留的电子邮件、电文的情况和公安部门或是检察院准许扣留的等情况。假如扣留掌握着嫌疑人手上、没有在电力行政机关收寄里的信件、电文的,可用扣押物品、文件信息要求,办案人在现场勘查、搜察中对上述物件、文档开展扣留时,无须通过公安部门或是检察院准许。
不用再次扣留时,即案子早已产生变化或是电子邮件、电文所涉及到的犯罪行为早已查明,该电子邮件、电文不当作直接证据应用,再次扣留电子邮件、电文早已失去意义时,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告电力行政机关消除扣留,以保障电力行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为了能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刑诉法也对扣留的电子邮件、电文怎样退还进行了明文规定,依据此条规范,办案人针对扣留的电子邮件、电文应当立即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因此与案子不相干、不能成为案子证据,必须在查清问题后3日之内消除扣留,将扣留的电子邮件、电文退还电力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