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1 18:00:08来源:法律常识
中华共和国刑诉法(1996年3月17日修定)
第一百四十条 检察院核查案子,有权要求公安部门给予法庭审判所必须的案件材料。 检察院核查案子,对需要补充侦查的,还可以退还公安部门补充侦查,也可以自己侦察。 针对补充侦查的案子,必须在一个月之内补充侦查结束。补充侦查以二次为准。补充侦查结束移交检察院后,检察院重算审查起诉期限。 针对补充侦查的案子,人民法院依然觉得证据不充分,不符提起诉讼条 零件的,能够做出免诉的决策。
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要求(1998年5月14日调整)
第二百七十条侦查终结,移交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子,人民法院退还公安部门补充侦查的,公安部门收到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文书后,理应按照补充侦查大纲的规定在一个月之内补充侦查结束。 补充侦查以2次为准。
第二百七十一条对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子,原侦察单位理应对案件这一事实、直接证据和定性处理建议开展用心、系统地核查,研究分析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建议,针对不同状况,报省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任人准许,各自作如下所示解决: (一)原评定犯罪行为清晰,直接证据不足足够的,在补充证据后,理应制做《补充侦查报告书》,移交检察院核查;对有些直接证据没法补充的,理应作出说明; (二)在补充侦查环节中,发觉一个新的同案犯或是一个新的罪刑,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的,理应再次制做《起诉意见书》,移交检察院核查; (三)发觉原评定的犯罪事实有重要转变,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理应再次明确提出处理决定,并把处置结果通告退查的检察院; (四)原评定犯罪行为清晰、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正确的,理应说明原因,移交检察院核查。
第二百七十二条对检察院在移送起诉环节中,规定公安部门给予法庭审判所必须的案件材料,应当立即收集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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