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明确提出担保人贷款担保。换句话说,被取保候审人要提出一个对符合条件的人当成自己的担保人,该担保人需要承担法律的规定责任,贷款担保被保证人可以做到随传随到,候审不待。假如被取保候审人违规,担保人不到位的报告,会对担保人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无论取保侯审是通过哪一个行政机关所决定的,对取保侯审担保人是不是依法履行确保责任,都由公安机关来评定。公安部门觉得解决担保人罚款的,也由公安机关做出决定,检察院、法院无法对担保人处罚。
一种是给予担保金。嫌疑人、被告被取保候审的,缴纳一定数额的现钱作贷款担保。假如违背相关规定,担保金便会被收走,并差别情况,勒令嫌疑人、被告具结悔过,再次缴纳担保金、明确提出确保人及监视居住、给予拘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背相关规定,取保侯审结束后,理应退还保证金。采用担保金保障的,保证金的金额由确定取保候审的行政机关依据案子实际情况明确。既要了解其犯罪的性质、剧情等案子要素,也不可忽视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发展承受力。针对明确比较小金额担保金可以起到确保功效的,也就不应再要求比较高的担保金金额。保证金的扣除和存放,则统一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即公安部门承担。法院、检察院无法直接扣除取保侯审担保金。
这几种保证方式,还把贷款担保被取保候审人随传随到,候审不待同担保人或是被取保候审人一定的经济收益挂勾,提高确保人责任心和对被取保候审人约束,确保刑事诉讼法活动顺利开展。
针对被取保候审得人,确定行政机关不可以并要求其明确提出担保人并缴纳担保金,不可以搞双向确保,在明确提出确保人与缴纳担保金这几种保证方式中,只能选可用其中一种,不可与此同时并且用。取保侯审案子一般用于违法犯罪比较轻,社会危险性比较小的案子,选用担保人贷款担保或是担保金担保的单一确保方式大部分已可以起到确保功效。针对选用取保侯审不可以避免社会发展风险所发生的,依规根据采用更加强硬的强制执行措施即拘捕对策未解决,而不可以用增加确保的力度方式。假如规定被取保候审得人应提供二种确保方式,就会让一些合乎取保候审条件得人,不可以可用取保侯审。比如有的人可以明确提出担保人,但是却无法提供担保金,而有些人却能够提供担保金,不可以明确提出担保人,在这两种情况下也不能应用取保侯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