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办案人员,包含法院的审判人员、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和公安部门、检察系统的办案人,只需有以下状况里的任何一种,应该自主逃避,并且被告方以及法定代表也可以要求她们逃避:
1.是本案的被告方或者当事人直系亲属的。这样的事情主要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办案人自己便是本案的被告方,包含是案例中的受害人、刑事自诉里的自诉人、刑事案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或者这种当事人直系亲属的,主要包括就是他们的老公、老婆、爸爸妈妈、儿女或是亲兄弟姐妹的。有这些问题的案子明显是不能由他们申请办理。做为案子的办案人员,同时也是案子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直系亲属,不管做出什么样的裁定,其公平公正都将会遭受猜疑,一样都不会让人信服。因而,法律法规要他们自主逃避。此外,案子的别的被告方以及法定代表也可以要求她们逃避。
2.自己或其直系亲属和此案有利益关系的。这样的事情主要指,办案人员以及直系亲属算不上本案的被告方,但案子自身和他们有利益关系,对案件的处理方法,可能直接和间接地影响到了他的权益,那样也会影响到她们在审理环节中依规公平地申请办理案子。因而,她们也理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自主逃避,受害人以及其法定代表也可以要求她们逃避。
3.曾担任本案的见证人、司法鉴定人、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的。毕竟在案子的审查起诉,见证人为此案给予过证词,司法鉴定人为此案给予过鉴定结果,如果他再次申请办理本案,容易受到她们当时所提供的证词、鉴定结果产生的影响,不益于全方位、公平地审判案件,评定案件事实的普遍性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影响。辩护律师和委托代理人是以保障当事人支配权身份而参与诉讼活动的,一般是站在当事人角度上。她们假如做为办案人员再次审理案件,将很容易产生主观性片面性的认知,会让案子的公平案件审理受影响。因而,在这样的情况下,办案人员也应自主逃避。
4.与该案被告方有别的关联,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案子的。这儿所说的别的关联,大家可以看作例如人际关系、上下级关系,比如像同事、战友等方面关联。此外或许还有与被告方有恩仇或与被告方有借款方等。因为办案人员与一方当事人存有这样那样的关联,都可能会受主观能动性的影响操纵,进而进一步危害案子的公平案件审理,因而法律法规要他们自主逃避。受害人以及其法定代表假如知晓的,也可以要求她们逃避。
除了以上状况外,法律法规还明文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办案人不可接纳被告方以及委托人请客送礼,不可违规见面被告方以及委托人。假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办案人违背了上述规定的,理应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以及其法定代表可以要求她们逃避。由于案审的公平公正,通常主要表现在所有案件审理流程的公布开展,不可以有幕后交易。假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办案人私底下接受一方当事人以及委托人请客送礼,或是违规在不应该见面被告方以及委托人的情况下,见面了一方当事人以及委托人,这样对于此外一方当事人显而易见也不公平公正。会对案子的公平案件审理造成影响。因此,一方面,办案人员有以上个人行为,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比如要遭受行政部门政纪处分。假如组成贪污受贿的,还需要依法追究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办案人员理应逃避,不能申请办理本案,受害人以及其法定代表一旦发现办案人员有以上的行为,可以要求她们逃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