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人员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应如何做好证据的收集、固定

时间:2022-09-23 16:30:00来源:法律常识

直接证据是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刑事诉讼法活动全过程,便是搜集、核查、分辨直接证据和应用确凿的证据案件事实,在这个基础上法律适用的一个过程。离去直接证据就难以查清案件事实,算不上用酷刑处罚违法犯罪,也就无刑事诉讼法可谈。罪刑法律规定标准的建立,使直接证据在起诉中的重要性显得更加显著。目前,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定越来越严,办案人必须把以直接证据为中心的侦察意识根植于全部侦察全过程,而且使所搜集、固定不动相关证据客观性、真正、全方位,经得住开庭审理的举证。这就需要办案人除严苛依法执法外留意搞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搜集、固定不动相关证据要符合违法犯罪构成要件

刑事诉讼法中相关证据就是为了确认刑事犯罪存不存在,因此证据搜集、固定不动,务必紧紧围绕违法犯罪构成要件开展。直接证据仅有具有了犯罪构成的犯罪主体、行为主体、主观要件、客观方面四个要素,才算是完备的直接证据,不然直接证据可能就因千疮百孔从而影响证明力。就单位行贿罪案子来讲其核心是特殊主体,即受贿、贪污罪组成必不可少的因素是国家公职人员或受国家行政机关、国有公司、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授权委托从事公务工作的人员。不具有这一特点假如也不是与以上工作人员串通共犯,就不可以认定其犯过贪污罪、贪污罪。在客观方面一定要运用了职位里的便捷。假如所收集到的直接证据并没有或不能证实侵权人具有国家公职人员这一行为主体特点,而且运用了职位里的便捷,又不能证实在其主观方面出于有意,那样这一直接证据就不能证实刑事犯罪的出现。这种直接证据就无法达到确认违法犯罪目地。

二、证据搜集、固定不动要符合法定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司法人员务必按照法定条件,搜集可以确认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犯法或是没罪、违法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类直接证据,禁止逼供以及以威协、诱惑、出轨以及其它不合法的方式搜集证据。”此外,刑诉法还实际明确了审讯嫌疑人、被告和询问证人及其现场勘查、查验、搜察、扣留证据、证据、侦查实验等侦察调查取证个人行为程序。规定在证据调查环节中就必须要严苛按照规定程序流程搜集、固定证据。由此, 仅有由来合理合法相关证据才能被法律法规所接受。使得证据来源合理合法,在搜集、固定证据时要严格依照程序规定的形式、流程开展,不可以图省事而降低阶段,导致证据来源不合法,造成历尽艰辛收集的直接证据缺失证明力。

三、直接证据要详细统一

直接证据的一体化统一要求是证据偏向具备一致性,在对同一犯罪行为评定上相统一,不要出现评定不一致状况。办案人在侦察环节中不可以只注重直接证据的类型,还应当十分注意掌握所收集到的直接证据具备合理合法、准确性法律法规证明力。留意各种直接证据中间相互印证填补使其产生统一。这就需要办案人在侦查活动中特别注意保证仔细认真,摆脱粗放的调查取证方法,避免因为忽略证据收集的小细节导致证据不全或出现系统漏洞,使证据的证明力变弱,给起诉工作中产生艰难。

四、言词证据的解释要正确

因为言词证据是由语言表达的解释来实现证实违法犯罪实际效果,因此在搜集言词证据时,一定要注意纪录时的言语描述,让整个纪录描述精确,不会因描述不准确而让人造成质疑。目前言词证据在诉讼活动中仍占据非常大的占比,对收受贿赂案件诉讼过程中遇到的退查状况展开分析,能够得知许多时候并不是重要直接证据、关键证据收集、固定不动有什么问题,大部分是一些有关证据收集、固定不动落实不到位,尤其是搜集言词证据时,有些纪录存有缺点,具体表现为纪录落实不到位、描述不具体、关键词语不得体等,导致因对词句的认知不一样造成对证词了解不一,使证词缺失证明力。

五、证据收集、固定不动需要注意时效性

时长针对证实违法犯罪而言起到十分重要的功效,证据收集的时效性通常是两个方面:一主要是因为一切违法犯罪全是产生在一定的的时间内,因此搜集、固定不动相关证据中确定的时长一定要和违法犯罪执行时间相符合。假如所收集到的直接证据中确定的时长没在案子所发生的的时间内,直接证据就失去证明力。因此,在证据搜集、固定不动环节中应十分注意时间观念的锁住。二是对受贿、贪污罪行侦查活动是办案人与犯罪分子互斗的一个过程, 有些直接证据可能随着时间的增加而消失,抓住就理解了主导权,因此对证据收集、固定不动一定要及时。

六、证据读取办理手续要完善

在直接证据读取环节中办理手续一定要完善,必须要在详细获取证据与此同时,对一些可能对所提取直接证据造成影响阶段进行要求。如:证据产生时长、全过程;证据来源;证据持有者或代管人及拥有、保管的全过程;证据给予(获取)方法;证据给予人; 证据提取时间;证据获取人要合理合法、办理手续要完善,程序流程要合理合法这些。这样才能使所提取直接证据真正体现事情真实的实质,才可以让人信服。

七、重视对没罪证据搜集

在侦察环节中由于受到传统式侦察思想的危害,有些办案人只留意搜集犯法直接证据且不留意搜集没罪直接证据,这类按有罪推定的思维能力开展…证据收集,通常无法对软装有一个客观性、全方位的掌握,很容易导致因无法对直接证据全方位掌握造成起诉艰难的局面。在侦察在实践中经常遇到那样的情况,在侦察前期所收集的一些没罪直接证据往往是嫌疑人所签订的攻守同盟的一部分,对此类直接证据积极搜集、仔细分析、为己所用通常会变成攻破攻守同盟的重要武器装备,并且在攻破攻守同盟以后这种“没罪直接证据”也会成为证实嫌疑犯犯法的间接证据。但是如果对此类直接证据没去搜集,听凭嫌疑人或律师在审理环节用于证明其没罪,便会正中间其心坎,达到其避开刑事追究的效果。与此同时只有把犯法直接证据和没罪直接证据一同搜集,再经对证据持续核查核实去其糟粕,才可以解开嫌疑人用心编织的掩藏,而且在找到真正意义上的犯罪嫌疑人的前提下避免无罪的人被不正确追责,充分保证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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