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4 09:28:39来源:法律常识
人民法院下法院传票没去会出现二种不良影响:
1、拘传。对于的是务必出庭的被告方。在程序流程上,被拘传被告方务必根据2次法院传票的口头传唤,换句话说,在采用拘传以前,人民法院务必发2次法院传票。
2、缺席审判。这也是在你没做一切辩解的情形下做出的宣判。针对法院传票,不会有不能收到,即使找不着被口头传唤人,人民法院还可以法院公告,一定限期后,即视作接到。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上诉人经法院传票口头传唤,无任何理由拒不出庭的,或是没经法院批准半途退庭的,可以按撒诉解决;被告方上诉的,可以缺席审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方经法院传票口头传唤无任何理由拒不出庭的,或是没经法院批准半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可是被告方务必出庭的,可以拘传。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法院对务必出庭的被告方,经2次法院传票口头传唤,无任何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
资产损失赔偿纠纷案件要区别房产和动产抵押明确所管。房产的损失赔偿纠纷案件,应由房产所在城市法院专属管辖。动产抵押的损失赔偿纠纷案件,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导致动产抵押毁损的侵权责任实行地或是被告方的居住地或所在城市法院所管。
1、因房产纠纷案件提到的起诉,应由房产所在城市法院所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要求,因房产纠纷案件提到的起诉的所管,归属于专属管辖,应由房产所在城市法院所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以下案子,由此条要求的法院专属管辖:
(1)因房产纠纷案件提到的起诉,由房产所在城市法院所管;
(2)因海港工作中产生纠纷案件提到的起诉,由海港所在城市法院所管;
(3)因承继遗产纠纷提及的起诉,由被继承人身亡时居住地或关键财产所在城市法院所管。
2、动产抵押由侵权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所管。
上诉人:周XX,男,50岁。
授权委托人王××,河南省XX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张XX,男,48岁。
我院于2009年11月2日审理了上诉人周XX诉被告方张XX资产损失赔偿纷争一案,依规构成仲裁庭,公布开庭审理开展了审判,上诉人授权委托人王××、被告方张XX出庭参与起诉,此案已经审判结束。
原告知称,2009年5月28日,上诉人的卡持CAT320C挖机在新乡市振西路宜家家私城市花园内工程施工时,被告方对上诉人的挖机肆无忌惮砍砸,导致挖机比较严重毁损。上诉人向公安部门立案后,受公安部门授权委托,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评定被告方毁损挖机的直接损失为14319元。因为挖机毁损不可以工作中,加上被告方扣留挖机不许离去施工工地,截至2009年10月28日,已导致盈利损害375000元。为维护保养上诉人的合法权利,要求人民法院依规栽定:1、被告方马上终止侵权行为,终止对上诉人挖机的扣留;2、被告方赔付上诉人立即经济损失14319元,盈利损害375000元(复庭变动为测算提升至放车之日止),累计389319元;3、此案的上诉费用由被告方担负。
被告方辩称,被论文答辩人叫“在施工过程中扣满”与客观事实不符合。2009年5月29日晚上零点,她们带上人将我的房子及物件强制拆卸并砸烂,设备并不是在工程施工,她们在违反规定拆房子,并绑票论文答辩人的妻子和闺女,这事理应有些人来负责任,被论文答辩人的损害不可由论文答辩人担负。
上诉人向我院递交的证明原材料有:1、2009年11月6日新乡市派出所西环路公安局说明1份及2009年9月24日处理决定1份,证实2009年5月28日被告方砸挖机并回绝让车走的客观事实;2、新价证鉴字[2009]99号及新价证鉴字[2009]100号价钱鉴定结论书各1份,证实挖机损害为14319元;3、上诉人与新乡县大良免烧砖厂挖掘机租赁合同书1份,证实合同书为2009年4月10日至2010年4月10日的租期,租费为每个月75000元;4、挖掘机照片9张,证实挖机损伤的状况;5、2002年4月8日挖机税票1张,6、产品合格证书明1张,以上直接证据证实挖机归上诉人全部。
被告方向我院递交的证明原材料有相片13张,证实挖机将被告方的房屋给拆了。
被告方对原告方所递交直接证据1-6的质疑为被告方沒有开罚单,是挖机把我的房子拆了,公安局和经济开发区的领导干部都来过去了,针对这事沒有处置结果,因此自然不可以让车走。如上诉人觉得拆被告方的新房是房地产商与被告方的事儿,那上诉人与被告方更没有关系,上诉人可以去找房地产商。
上诉人对被告方所递交直接证据的质疑为与其说不相干,上诉人的挖机是受房地产商雇佣的,被告方与房地产商的事儿与上诉人不相干,房地产商拆房子是不是合理合法上诉人不清楚,但被告方不可以以不法抵抗不法。
经开庭审理举证,上诉人所递交直接证据1可以说明公安部门觉得原、被告方中间的开罚单、毁损车纠纷案件是民事经济纠纷,提议根据民事案件处理的客观事实,对该证据我院给予验证;直接证据2、4可以证实上诉人的挖机因被告方扣留并毁坏导致具体损害的状况,对以上直接证据我院给予验证;直接证据3不可以证实上诉人具体获益损害的状况,对该证据我院不予以验证;直接证据5、6可以证实挖机的使用权归上诉人全部的客观事实,对以上直接证据我院给予验证。被告方所递交直接证据系房子损伤相片,但因被告方未提到上诉,且被告方所认为的客观事实与此案并不是同一法律行为,对该证据我院不予以验证。
依据原被告的诉辩建议、复庭阐述及以上合理直接证据,我院确定以下案子客观事实:2009年5月29日零时,上诉人收到拆迁工程,在将被告方房子拆掉一个洞时,被告方将上诉人的挖机砸烂,并回绝上诉人把车开回去,导致上诉人经济损失。后经新乡市派出所西环路公安局解决,提议上诉人提到民事案件,因此,上诉人上诉至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中国公民本人的合法财产依规遭受维护,损害别人合法财产导致受害者遭到损害的,侵害人理应损失赔偿。卡持CAT320C挖机使用权属上诉人,被告方强制开罚单,侵害了上诉人对该挖机的使用权,应终止侵权行为,退还车子,因其侵权责任给上诉人产生了一定的财产损失,也原则上赔付。上诉人规定被告方终止侵权行为、退还挖机的诉请,我院给予适用。被告方将该挖机砸烂,经价钱单位评定损害为14319元,上诉人要求被告方赔付此项损害的诉请我院给予适用。上诉人所诉盈利损害375000元,仅依据上诉人所上传的房屋租赁协议,沒有别的直接证据进行证实,上诉人的盈利损害可以再行解决。被告方辩称因上诉人的挖机将其房子拆坏而拒没放车,因被告方未对其损害明确提出上诉,且被告方与房地产商中间的纠纷案件归属于另一个法律行为,故该辩驳原因无法创立。按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七)项之要求,经我院审理协会探讨决策,宣判如下所示:
一、张XX马上终止侵权行为,退还所扣周XX全部的卡持CAT320C挖机一辆;
二、张XX于本宣判奏效生效日十日内赔付周XX损害14319元。
三、驳回申诉周XX的别的诉请。
假如张XX未按本宣判特定的期内执行计付钱财责任,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要求,翻倍付款延迟执行期内的负债贷款利息。
诉讼费用7690元,由张XX担负。为简单办理手续,上诉人预缴的诉讼费用不会再退回,待实行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气本宣判,可在裁决书送到生效日十五日内向型我院提交上诉书,并按另一方被告方的总数明确提出团本,起诉于河南省新乡市初级法院。
审 判 长 王
审 判 员 李 琦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代 书 记 员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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