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1 11:00:40来源:法律常识
上海市黄浦区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沪0101刑初1085号
公诉案件机关单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被告康晓X,男,1981年7月21日出世,汉族人,户口在当地长宁区,暂居当地。
辩护律师肖婧,上海市海一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律师王萨波,上海中天阳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6〕995号民事起诉书控告被告康晓X犯非国家工作员贪污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16年11月25日向我院立案侦查。我院依规构成仲裁庭,公布开庭审判了此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分派检察员薛某到庭适用公诉案件,被告康晓X及辩护律师肖婧、王萨波出庭参与起诉。已经审判结束。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控告:
被告康晓X在出任中国人寿保险财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子公司(下称“人寿财险上海子公司”)总部赔付中心/营业网点负责人期内,运用其承担保险事故的有关勘察、车辆定损赔付等作业的职位便捷,在承担经办人员上海市联化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联化企业”)的保险公司理赔业务流程中,于2014年11月私收该总经理周某某(再行解决)给与的贿赂款RMB1,079,390元。
2014年9、10月期内,被告康晓X根据中介人联络沈某某(提起公诉),在无实际业务流程买卖的情形下,由沈操纵的上海市允恩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允恩企业”)向联化公司虚开发票的企业增值税专票11份,虚开增值税票价税合计额度RMB1,173,250元,税款总共RMB170,472.22元,联化企业已所有向税务局申请并抵税。嗣后,联化企业经转帐后将RMB1,079,390元转帐至康晓X具体操控的银行帐户内。
对于以上控告客观事实,公诉人复庭宣告和提供了被告康晓X的口供;见证人周某某、高某某的证词及补充说明;见证人蔡某1、朱某2、石某某的证词;见证人李某某的证词;被告康晓X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原材料、被告康晓X职位证实、干部任免审核表、任职通知;人寿财险上海子公司的结案报告、非车险业务流程审批单、上海东华行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后公估汇报及配件等证据;有关银行帐户来往清单及检察系统说明;见证人沈某某、俞某某的证词;见证人周某某的证词;允恩企业、联化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虚开发票的企业增值税专票11份、验证結果明细、上海市嘉定区国税局稽查局出示的抵税证实、联化企业补交税金等证据;有关银行帐户来往清单;上海市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填补鉴定机构意向书等直接证据。
公诉案件机关单位因此觉得,被告康晓X的个人行为组成非国家工作员贪污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理应数罪。被告康晓X能如实供述自身的罪刑,可以从轻处理惩罚。提议我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要求,单位受贿罪其法律责任。
被告康晓X对公诉案件部门控告的真相不持异议。
辩护律师辩称,被告康晓X能如实供述自身的罪刑且退赔了所有赃款,提议人民法院予其从轻处理惩罚。
经审核查清,
一、非国家工作员贪污罪
被告康晓X于2008年1月薪职中国人寿保险财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子公司,于2014年5月起出任该企业总部赔付中心/营业网点负责人,承担保险事故的有关勘察、车辆定损赔付等工作中。被告康晓X在承担经办人员上海市联化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2014年7月安全事故的保险公司理赔业务流程中,于同一年11月,运用以上职位之便,私收该总经理周某某(再行解决)给与的贿赂款RMB1,079,390元。
在北大医学部的审判中,被告康晓X亲属退赔了贿赂款RMB1,079,390元。
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被告康晓X于2014年9、10月间与周某某商讨上海市联化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所需付款给康晓X的以上贿赂款时,彼此承诺由康晓X给予虚开发票的企业增值税专票供联化企业进账支付,有关“开税票费”由联化企业担负。被告康晓X遂联络俞某某(提起公诉)让其带来了彼此无实际业务流程买卖的由沈某某(提起公诉)操纵的上海市允恩商贸有限公司向联化企业虚开发票的企业增值税专票11份,虚开增值税票价税合计额度RMB1,173,250元,税款总共RMB170,472.22元,联化企业已所有向税务局申请并抵税。同一年11月12日,联化企业向允恩公司的浙江省泰隆商业银行帐户付款RMB1,173,250元,当天转帐至俞某某的农行帐户后,俞某某又将当中的RMB1,079,390元转帐至康晓X具体操控的其母李某某的工行帐户内,康晓X于同月13日、14日再度转帐至其招行帐户内。
2016年1月12日,检察系统将被告康晓X抓捕,后又依据把握的俞某某、沈某某等人的涉案人员客观事实,破获康晓X以上详细介绍别人虚开增值税专票的案情。
评定上述事实的直接证据有:
一、非国家工作员贪污罪
1、被告康晓X的口供确认,其运用职位方便在承担申请办理火灾事故保险公司理赔业务流程中私收业务流程企业财产的通过。
2、见证人周某某、高某某的证词及补充说明各自确认,被告康晓X在承担申请办理其企业火灾事故保险公司理赔业务流程中私收财产的通过。
3、见证人蔡某1、朱某2、石某某的证词各自确认,被告康晓X承担申请办理业务流程企业火灾事故保险公司理赔业务流程的状况。
4、见证人李某某的证词确认,被告康晓X具体操纵并运用其名下的的工行的储蓄卡,该帐户内涉及账款收入支出与其说不相干的状况。
5、被告康晓X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原材料、被告康晓X职位证实、干部任免审核表、任职通知等证据确认,被告康晓X的行为主体真实身份、职位状况。
6、人寿财险上海子公司的结案报告、非车险业务流程审批单、上海东华行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后公估汇报及配件等证据确认,被告康晓X所责申请办理业务流程企业火灾事故保险公司理赔业务流程的状况。
7、有关银行帐户来往明确认,被告康晓X私收财产走帐状况。
8、检察系统说明确认,被告康晓X的归案状况。
辩护律师给予银行转帐凭据确认,被告康晓X亲属已退赔所有违法所得1,079,390元。
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1、被告康晓X的口供确认,经其详细介绍向业务流程企业给予虚开发票的企业增值税专票便于进账付款其贿赂款的通过。
2、见证人沈某某、俞某某的证词各自确认,沈某某具体操控的允恩企业,经被告康晓X、俞某某先后联络详细介绍,向联化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票11份的通过。
3、见证人周某某的证词确认,其经被告康晓X详细介绍,由允恩企业向联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票11份,后已申请并抵税税金的通过。
4、允恩企业、联化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虚开发票的企业增值税专票11份、验证結果明细、上海市嘉定区国税局稽查局出示的抵税证实、联化企业补交税金等证据各自确认,涉案人员企业的注册登记状况,及其联化企业虚受所得税专票并已抵税,第二年又给予补交的状况。
5、有关银行帐户来往清单确认,联化企业向允恩公司付款虚开增值税发票价税金,扣减“开税票费”后,又根据俞某某个人帐户转帐后,由被告康晓X具体操纵、扣除的状况。
6、上海市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俞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票案涉案人员额度的填补鉴定机构意向书。
以上直接证据通过法院举证,直接证据合理合法合理,原则上确定。
本院认为,被告康晓X作为企业工作员,运用职位上的便捷,不法私收他财物,为别人牟取权益,金额极大,其个人行为组成非国家工作员贪污罪;被告康晓X详细介绍别人虚开增值税专票,导致我国税金上当受骗,其情形又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理应数罪。被告康晓X能如实供述自身的罪刑且退赔了所有赃款,可以依规从轻处理和酌情考虑惩罚。公诉案件部门控告此案判定及引用法律条款恰当,辩护律师对于此事的辩护意见,我院给予采取。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要求,宣判如下所示:
一、被告康晓X犯非国家工作员贪污罪,被判刑期五年,没收财产RMB十万元;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判刑期六个月,并罚款RMB二万余元,决策实行刑期五年三个月,没收财产RMB十万元,并罚款RMB二万余元。
(有期徒刑从宣判实行生效日测算。宣判实行之前优先关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罚款自宣判起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交纳。)
二、非法所得给予追讨。
如不服气本宣判,可在收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根据我院或是立即向上海第二初级法院明确提出起诉。书面形式起诉的,理应递交上诉书原件一份,团本一份。
审理长孙xx
审判员卜xx
陪审员徐xx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仲裁员丁xx
,必须看详细的状况。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要求,根据执行违法犯罪立即或间接性造成、得到的其他资产,理应确认为刑诉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規定的非法所得。
1、在经营活动中,违背中国法律、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组成投机倒把违反规定违规行为的,其违法所得的计算公式是:凡有进销价(包含零售价、零售价)的,以销价与成本价之差做为违法所得;归属于生产制造的,以生产加工的企业产品的销价与出厂价之差做为违法所得。(直接成本就是指就在的运输费用、管理费、旅差费等三种立即用以生产运营活動的花费).
2、(为投机倒把主题活动给予运载工具扣除的运输费用是不是属“违法所得”:被告方为投机倒把主题活动给予物流运输等别的便捷标准,组成《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要求之个人行为的,其从这当中获得的社会经济权益包含运输费用,应视作违法所得;假如被告方仅仅在从业一切正常的运送工作中受骗上当,未组成投机倒把的,其所扣除的运输费用,不可视作违法所得)。
3、“出厂价”,即生产制造商品的原料购入价钱,没有生产制造生产过程中的其他花费。
2、为投机倒把违反规定交通违章主题活动给予一手货源、银行汇票、现钱、银行帐号等其他便捷标准,或是代出证实,代开票,代订合同及其虽未参于违反规定生产经营,但在非法活动中选用各种各样方式,谋取不法利润的,以所有非法所得做为违法所得。
3、投机倒把违反规定违规行为人如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单位做出处分决定以前已交纳税金的,在预估违法所得时应予以扣减,未缴纳的不予以扣减。
4、在预估违法所得时,若有产品早已卖出,钱款并未接到的状况,也应包含以内。
汇总为下列公式计算
生产制造的:销价—成本费价钱(指原料购入价钱)—已交税金。
经销商的:销价—成本价—已交税金。
为投机倒把给予一手货源等便捷标准的以所有非法所得做为非法所得。
贩卖票据的非法所得相当于所有销售款。
产品已卖出,钱款未到应测算非法所得。
非法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所得计算方式:
非法经营的案子非法所得计算方式按投机倒把案子方式测算非法所得。
没有宣布单据的按其所有收益为非法所得。
对本人非法经营案子基本相同的按违纪行为人口数量述或带来的书面材料明细作为明确非法所得的根据。
对没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单位备案生产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扣减生产制造生产成本。
对经审批备案但运营模式中无生产制造方法私自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商品 ,不扣减生产制造生产成本。
有关侵权商标案子中不法经营额测算问题
在侵犯商标权案子中,侵权人所运营的所有侵权行为产品(已售卖的及库存量的)均应测算不法经营额。针对生产制造、生产加工侵犯商标权产品的其不法经营额为其侵权行为产品的销售额与库存量侵权行为产品的计划成本之和;针对侵权人的缘故造成计划成本无法确定的,视其产成品的数目与该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之相乘为计划成本;沒有市场销售价格的,视其产成品的数目与被侵权人的相同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的相乘,为产成品的计划成本。针对经销商侵犯商标权产品的,其不法经营额为其所经销商的侵权行为产品的销售额与库存量侵权行为产品的选购额度之和;选购额度无法确定的,以其产成品的数目与被侵权人的相同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的相乘为产成品的选购额度;针对侵权行为产品的费用或选购额度高过销售额的,其不法经营额则为该产品的费用或选购额度。
以上便是由法律知识整理出来搜集的有关追讨非法所得裁决书怎样描述的法律法规。追讨,是我国司法部门在刑事诉讼法全过程中查证上缴犯罪嫌疑人因违反规定所获取的钱财、财产及其别的物质财富的主题活动。做为刑事诉讼法的参加者,侦察机关单位、检察系统、审判机关都是有非法所得的追讨权。假如您以及别的问题的,热烈欢迎资询法律知识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