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3 23:55:02来源:法律常识
“生儿容易养儿难”,夫妻之间离婚后对于孩子的养育更是不容易,因离异夫妻对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存在思想观念和认识上的误区,引发抚养费纠纷的案例不在少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调研发现,有些离婚夫妻会混淆自身抚养能力与抚养义务之间的关系,常以生活负担重等为借口,消极履行或拒绝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这不仅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更伤害了孩子幼小的心灵。
由于当事人对相关法律知识不熟悉,加上双方的立场和诉讼目的不同,造成了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费问题存在多种认识误区。
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是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类型,今天五分钟法学院也非常荣幸邀请到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的高倩律师,来为我们解答有关离婚后子女抚养的相关法律问题!
问:离婚后,男方以每月两次探视为由,要求探视一次给孩子一次抚养费,但是没见到孩子或者不见孩子是不是就可以不给抚养费呢?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还怎么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高倩律师对此如何解答:
答:您好,孩子的抚养费与探视权是不能相互制约的,如果说男方以不让探视为由而拒绝支付抚养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说对方一直不给抚养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探视权应该保证给对方的,否则对方也可以以不给探视进行抗辩,法院还是会进行调节,对方可以要求执行探视权的。所以探视权你应该保证给对方的。
法律指引:
是的,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应该直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阻挠对方探视子女,也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合法的抗辩理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依法对子女进行探望。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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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倩律师,曾在基层法院民庭、刑庭工作三年,专业处理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百余起,之后从事律师职业已有四年,是长宁区刑事法律援助律师,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是我的毕生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