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9 13:52:57来源:法律常识
公司依法自行解散清算或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因须全面了解公司资产、债务及经营情况,容易发现公司既往经营中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除此之外,针对公司清算而产生的刑事犯罪,实践中多见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雷拥军律师为您详细解读。
《刑法》第162条就妨害清算罪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条就妨害清算案件刑事立案标准予以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雷拥军律师补充:
《刑法》第162条之1就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条就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件刑事立案标准予以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162条之2就虚假破产罪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雷拥军律师补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9条就虚假破产案件刑事立案标准予以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雷拥军律师支招
为避免公司清算过程中存在妨害清算的刑事风险,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清算义务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避免有以下行为:(1)故意隐匿财产;(2)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3)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属公司法定留存文件,为避免公司清算过程中存在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风险,公司日常管理中应当建立完善的会计记录及保管制度。公司进入清算程序的,可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上述会计材料,经司法破产清算的,应及时向破产管理人提交。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清算义务人应避免有以下行为:(1)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2)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雷拥军律师提醒:
为避免虚假破产的刑事风险,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负责人员应当避免滥用公司破产程序,以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达到免除公司债务目的,侵害公司债权人及其他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