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本地南漳刑事律师咨询网站(湖北省南漳县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5-23 12:59: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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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内,11人被查

1、天门市公安局皂市派出所一级警员吴金牛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天门市公安局皂市派出所一级警员吴金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天门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恩施建始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政委田大淦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建始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政委田大淦涉嫌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3、恩施建始县公安局政治处民警黄建鸿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建始县公安局政治处民警黄建鸿涉嫌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4、恩施巴东县看守所副所长谭希康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巴东县看守所副所长谭希康涉嫌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5、恩施巴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谢国辉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巴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谢国辉涉嫌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6、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信访室主任谢刚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据咸安区纪委监委消息: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信访室主任、一号桥派出所原民警谢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咸安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7、咸宁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支队长陈江涛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据咸宁市纪委监委消息:咸宁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支队长陈江涛(副县级)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咸宁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8、襄阳枣阳市农业局十里铺村党总支副书记董雪军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枣阳市农业局十里铺村党总支副书记董雪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枣阳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9、黄冈红安县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阮新宇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据红安县纪委监委消息:红安县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阮新宇涉嫌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红安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10、长江武汉航道管理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程亚林接受监察调查

据武穴市监委消息:长江武汉航道管理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程亚林(长江武汉航道管理局蕲州航道管理处原处长)涉嫌职务违法,目前正在接受武穴市监委监察调查。

11、黄石海事局富池海事处处长桂永刚接受监察调查

据武穴市监委消息:黄石海事局富池海事处处长桂永刚涉嫌职务违法,目前正在接受武穴市监委监察调查。

市州通报一批典型案例

1

襄阳南漳县通报3起

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

1、桥镇董家台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柏世娥套取专项扶贫资金问题。2011年至2014年期间,柏世娥虚报套取土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及老区专项扶贫资金,账外用于村集体支出。另将结余土地增加挂钩专项资金账外用于村集体支出。2018年3月,柏世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薛坪镇古树垭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朱明纹冒领养老金、虚列工程款等问题。2011年1月至2017年2月,薛坪镇古树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朱明纹冒领养老金据为己有;虚列工程款用于村级招待费和劳务费;骗取国家养老金用于村集体支出;不认真审核贫困户信息,导致贫困户易地搬迁安置房超建;擅自将精准扶贫经济树苗发放给非贫困户。2018年2月,朱明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李庙镇东沟村原妇女委员石同爱为亲属出具虚假家庭经济困难证明问题。2016年9月,石同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女庄某某出具虚假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并加盖村委会公章,违规领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2018年2月,石同爱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

襄阳宜城市通报5起

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1、宜城市人社局原主任科员陈建钢醉酒驾驶问题。2016年9月7日22时,陈建钢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交警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16年11月,陈建钢因危险驾驶罪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18年7月30日,宜城市纪委给予陈建钢开除党籍处分;宜城市人社局按照规定降低其退休待遇。

2、小河镇小河社区无职党员朱波酒后驾驶问题。2017年6月7日14时,朱波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与一辆小货车发生刮碰,经鉴定朱波属于酒后驾驶。2018年3月9日,宜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朱波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2018年8月8日,小河镇纪委给予朱波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宜城市教体局原主任科员徐勇酒后驾驶问题。2017年12月25日20时,徐勇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襄阳市交警查获,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2017年12月26日,徐勇受到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8年8月20日,宜城市纪委给予徐勇党内警告处分。

4、流水镇老龙沟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姜德贵醉酒驾驶问题。2018年8月30日下午,姜德贵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时被一辆白色小货车挂掉左边后视镜,姜德贵掉头追逐白色小货车至流水镇与钟祥市交界处,因未追上白色小货车,他便驾车来到流水镇派出所反映情况。值班民警对姜德贵进行酒精测试,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18年9月10日,姜德贵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0月15日,宜城市纪委给予姜德贵开除党籍处分。

5、孔湾镇孔湾社区无职党员王秀红酒后驾驶问题。2018年7月19日21时,王秀红饮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行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2018年7月20日,王秀红被公安机关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8年12月13日,孔湾镇纪委给予王秀红党内警告处分。

3

仙桃通报

第二场问政查处情况

1、仙桃市交通运输局对通村公路质量监管流于形式、失察失职问题。市交通运输局通村公路管理科科长丁苇笛受到记过处分;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管理处主任肖超雄受到警告处分;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管理处工会主席李卫华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张泽彬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张少兵、西流河交管站站长周亮、张沟交管站站长李治国受到提醒谈话处理;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飞雄受到提醒谈话处理。

2、仙桃市农业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违法经营农资行为监管不严、查处不力问题。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分局副局长汪兴成受到警告处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分局负责人胡洪亮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市农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人秦学举受到提醒谈话处理。

3、仙桃市水产局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对非法电鱼行为消极执法、以罚代管问题。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工会主席郭臣受到记过处分,并被免去工会主席职务;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渔政一科科长李代宏受到警告处分;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副局长刘高华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市水产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万鹏程受到提醒谈话处理。

4、仙桃市物价局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监督检查行动少落实差、以工作方案落实文件精神问题。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检查二科负责人代毅受到警告处分;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科长张彬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副局长韩爱国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局长严峻受到提醒谈话处理;市物价局党组成员、工会主席李晶波受到提醒谈话处理;市物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一新受到提醒谈话处理。

5、仙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不严、履责不力问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二科原科长周威受到警告处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二科原科长李明同时涉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撤职处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二科副科长(牵头)张奇伟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爱国受到提醒谈话处理。

6、仙桃市文广新局落实文化惠民政策推诿懈怠、措施不力问题。市文广新局社会文化科科长黄礼文受到警告处分;市文广新局新闻出版广电科科长黄文凯受到警告处分;沙湖镇综合文化站站长楚常杰、彭场镇综合文化站站长印贤虎、剅河镇综合文化站站长周翠梅、三伏潭镇综合文化站站长胡利分别受到批评教育处理,并被扣除绩效工资;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市版权局副局长陈光受到提醒谈话处理;市文广新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雄受到提醒谈话处理。

2人被开除党籍

鄂州市公安局

鄂城区分局原党组成员、政委王春林

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1

据鄂州市纪委监委消息:经鄂州市委批准,鄂州市纪委监委对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原党组成员、政委王春林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王春林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执法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罪;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王春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政治意识缺失,执法犯法,充当涉黄涉毒等违法犯罪分子的“保护伞”,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鄂州市纪委监委研究并报鄂州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王春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荆州公安县

夹竹园镇桥岭村党支部原副书记邹发享

被开除党籍

2

据公安县纪委监委消息:经公安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公安县夹竹园镇桥岭村党支部原副书记邹发享因严重违纪违法涉嫌职务犯罪被开除党籍,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经查,邹发享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擅离职守;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违反廉洁纪律,接受服务对象旅游安排;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滥用职权,擅自决定挪用居民购房预付款填补工程资金缺口;挪用、侵占村集体资金;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侵呑国家拆迁补偿资金数额较大,涉嫌贪污犯罪。

邹发享身为中共党员,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涉嫌职务犯罪,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公安县纪委监委研究,决定给予邹发享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公安县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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